关于公布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年限
为适应预算编制及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适用于2016-2017两个年度,2017年度采购目录不再单独印发。
二、集中采购目录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万元,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5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分散采购项目即可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委托经财政部门登记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四、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限额标准
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预算金额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非招标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五、定点采购范围
资产评估、工程造价、财务检查、出差会议饭店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定点采购。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因特殊原因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前依法向省财政厅申请批准。
七、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场所
由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沈阳地区的应到省直政府采购集中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其他地市应到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因客观因素无法到集中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采购的,可自行选择招标场所,自行选择的招标场所应具备完善的监控设施。
八、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省财政厅可对《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采购需求,对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调整和补充,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2016-2017年度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