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2017年12月15日17:00前支付人民币6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501015480000987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2、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转让价款的等额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无息退还),剩余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自行办理标的权证变更手续。 3、转让方在受让方款项全部到账并签署完毕《产权交易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移交标的权证手续,并协助受让方开始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相关税费按政府相关规定各自缴纳。若到期未配合受让方办理权证变更手续,转让方每天将按成交价款的1‰负责赔偿,超期20天以上,受让方有权解除交易。 4、 本项目的交易费用,按照成交价款的4%,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5、本次转让标的有正在执行的对外租赁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需书面承诺如下条件: ① 本次交易成交后,原房屋承租方于2012年3月29日签署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租赁期限(201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不变,原租金不变且租金递增额度不变。 ② 本次交易成交后,原房屋承租方与转让方签署的原《租赁合同》终止,受让方与原房屋承租方重新签署新《租赁合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原承租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③ 《租赁合同》到期时,如继续对外出租该标的,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本次转让的标的权属清晰,无欠费抵押等他项权利设定。 6、本次转让标的所涉及的位置、面积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位置和面积等以有关部门最终确认的为准,成交价款不受其影响。 7、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对标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并接受该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