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选择
招标公告(二次)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营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委托,对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PPP项目采用PPP模式以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社会资本方选择,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前来报名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PPP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选择
2.项目编号:GXTC-1742148
3.项目概况:
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PPP项目包括存量转让和增量建设特许经营两部分内容
1. 存量情况:营口排水公司下辖东部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东厂”)、西部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西厂”)及输配所等基层单位,设计总日处理污水能力为20万立方米。营口排水公司负责管理运行市区13座(6座代管)污水提升泵站,兼负营口市主城区末端的汛期雨水强排工作,同时负责管理与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的城市污水收集暗渠、管线72公里。其下辖的东厂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西厂污水处理能力为10万立方米/日,两个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污水约为18万立方米/日;东厂、西厂采用“改良A²/O”工艺,均执行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此外,营口排水公司再生水供应能力为5万吨/日,平均中水再利用供应水量为1.67万立方米/日。
2.增量情况:为适应营口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和营口市委、市政府的发展战略目标,拟在营口市北部投资建设虎庄河、北五两个污水处理站,两个污水处理站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均为1万立方米,建设期为1年,采用A²/O+MBR生化处理工艺(地下式),处理标准为一级A标准,工程总投资为13087.15万元(以增量项目决算为准)。
本项目采用“TOT(存量)+BOT(增量)”方式,项目公司在其特许经营权限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存量项目的运营、维护和增量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
本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进行运营,中选社会资本方独资在营口市组建项目公司,并获得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限为30 年(含增量项目建设期),项目公司须按招标文件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增量、运营维护,并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后无偿将项目设施移交给营口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项目公司承担。
4.合格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
4.1基本资格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特定资格条件
①、投标人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依法成立、并具备承担本项目投融资能力的独立法人实体。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社会资本,不得以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
②、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实施能力,其(总资产在15亿以上,净资产在10亿以上)或(2017年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不少于5.5亿元)人民币;(总资产、净资产以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为准);(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满足即可)
③、投标人目前已取得一项国内正常运营2年及以上、项目规模≥5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运营业绩(要求投标人在所提供业绩项目中全资或控股);(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满足即可)
④、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满足即可)
⑤、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满足本项目设计任务要求;(联合体成员任一方满足即可)
⑥、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事件;(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
⑦、须提供由检察院出具的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由投标人营业执照住所地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
⑧、投标人(或其所属集团,或其全资组建公司,或其控股公司)在参与本项目前五年(201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报名开始时间)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没有收到本项目所在地区环保部门的环保处罚或环保整改通知(包括环保部门记录的不良记录),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投标人须出具的《承诺函(格式自拟)》);(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满足)
⑨、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
注: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上述所有要求,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成员数不得多于4家。
5.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
5.1投标报名:凡具备上述资格条件并对本项目感兴趣的投标人,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提供)、2016年经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综合授信证明)、资格条件中要求的业绩证明、《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承诺函》、被授权人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人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投标须提供)(须将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同时须携带上述资料原件备查)于2017年10月17日至2017年10月23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下午13时30分至16时(北京时间,公休日除外),到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地址:营口市站前区东新路7-12号,胜宏都市客栈二楼)进行投标报名。
5.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
招标文件售卖地点:同投标报名地点。
6.招标文件售价:每套人民币2000元,售后不退。
7.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万元。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下午16点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以到账为准,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本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时间:2017年11月0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7年11月0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0.资格审查:
本项目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1. 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
12.发布媒体: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辽宁政府采购网及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13.联系方式:
招标人:营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地 址: 营口市站前区
联系人:李先生
电 话:0417-3828558
招标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 址:营口市站前区东新路7-12号
联 系 人:刘健、安凤瑞
电 话:0417-3355095、3355080
邮 箱:ykgxz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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