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中政府采购领域只收4项涉企保证金
2017年10月11日 11:29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对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做好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提出要求。
清单中列明的保证金共23项,其中,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保证金共4项,分别为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和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设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和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为财政部设立。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返还时间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返还时间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和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商务部设立。援外项目投标保证金保函金额为援外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参与援外项目采购投标的企业按采购文件规定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未中标、未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企业的保证金保函在援外项目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援外项目履约保证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援外项目采购合同金额的10%。援外项目实施企业需在签订内部实施合同前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毕或质量保证期到期后取回履约保证金保函。
此外,纳入清单的保证金还包括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设立的储备肉糖收储投放交易投标履约保证金和储备糖竞价加工投标履约保证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设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
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通知还要求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