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须在2017年08月24日17:00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帐户(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账户相关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大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7501015480000987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 2、交易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其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无息退还),剩余交易价款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完毕。 3、受让方须在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将在受让方交纳了全部转让款项、签订完毕《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进行交接,办理标的移交手续,标的维修、过户、检验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标的过户手续须在30个日历日内完成。 4、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标的船舶驶离原停泊区域,所需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将标的船舶驶离原停泊区域须自交接进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5、本项目交易费用,按照成交价款的4%,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船舶转移过程中如发生事故、造成污染等相关情况,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情节特别严重者将取消其受让资格,并追缴相关赔偿费用。 7、本次标的以现状进行转让,大连产权交易所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对标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并接受该转让标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大连产权交易所无关。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