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仪器采购第三包(采购文件编号:YKGGZC2015258-3)采购项目的变更公告
一、 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名 称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何先生 |
0417-2206050 |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采购科 |
0417-2972505 |
二、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招标项目名称 |
招标文件编号 |
首次公告日期 |
营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化验室仪器采购第三包 |
2015258-3 |
2016年4月28日 |
三、 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 |
变更内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开标时间 |
2016年5月20日9:30(北京时间)。 |
2016年6月2日9:30(北京时间)。 |
采购内容“分包产品名称” |
“油烟直读(1台)、综合智能大气采样器(6)、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1台)烟气测汞仪(1台)、自动烟尘(气)测试仪(2台)等。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取消“油烟直读(1台)”采购。
更变更为:
“综合智能大气采样器(6)、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1台)烟气测汞仪(1台)、自动烟尘(气)测试仪(2台)等。具体技术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
采购预算(万元) |
97.42 |
87.42 |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 |
4.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所投便携式快速油烟检测仪、综合智能大气采样器、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烟气汞采样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商(或国内总代理)的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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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便携式快速油烟检测仪”授权要求。
变更为:
4. 投标人若为代理商,所投综合智能大气采样器、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烟气汞采样器、自动烟尘(气)测试仪须提供生产制造厂商(或国内总代理)的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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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提示:
本变更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本变更公告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变更公告为准;同一事项以最后发布的变更公告内容为准。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6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