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招标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工程已经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关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营发改投资<2013>131号文件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该项目已按规定程序到相关部门办理了工程招标备案,现就该项目: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柴油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一、 本次招标的工程项目情况为:
1.1.招标人: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1.2.项目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柴油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
1.3.资金来源:自筹
1.4.工程质量要求:合格标准。
1.5.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约21760.00平方米。
1.6.工程地点:营口产业基地安定北路与新联大街交汇处西南角。
1.7.投资估算:25万元。
1.8.招标范围: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柴油发电机采购及安装工程。
1.9. 计划工期:2016年5月1日开工至2016年6月1日竣工,共计31日(日历日)
1.10.投标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
1.11. 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二、投标人资格:
2.1、发电机组生产制造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2.2、必须具有该企业有效期内的发动机授权书(OEM证);
2.3、该设备系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后备电源,因售后服务及养护维保的需要,必须具有在营口地区的售后服务机构。
2.4、受权委托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
2.7、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BBB级及以上辽宁省企业信用等级报告概述,并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企业投标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
三、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购买: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3月31日每日上午 8:30 时至11:00时,下午 13:30 时至 16: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到指定网站(辽宁建筑工程信息网)报名,网上报完名后携带网上报名回执单(加盖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发动机授权书、受权委托人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营口地区售后服务机构(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授权书)、授权委托书一套(以上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辽宁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北11号)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500元,售后不退。
2.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时间
1.开标时间:2016年4月19日下午14:00时,开标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智胜新家园小区院内,军分区南行1000米)。纸制投标文件须密封后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2.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2016年4月19日下午14:00时。
3.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招标人不予授理。
五、本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同时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李向文
地址:金牛山大街西10号
电话:0417-2991819
代理单位:辽宁诚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站前区盼盼路北11号
联系人:贾珍妮
联系电话:0417—6691578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盼盼路北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