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实物资产转让挂牌公告
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营口沿海供热有限公司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热力管网;污水管网及场站、热力管网及场站、蒸汽管网、燃气管网及通讯管网公用设施资产转让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名称:营口沿海供热有限公司热力管网;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及场站、热力管网及场站、蒸汽管网、燃气管网及通讯管网公用设施(详见设备转让明细表)。
二、转让挂牌底价:15亿元
三、挂牌公告期: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28日15时整。
四、挂牌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支付事项:
1、转让标的保证金:2000万元。
保证金需由意向受让方于产权受让意向资格确认后,在挂牌公告截止前缴纳至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成交价款:转让成交后,出让方10日内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首期付款为总价款40%;余额于合同生效之日起9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20%,11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40%。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后,一个月内出具资产交割手续。
五、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报名时应提供不低于挂牌价的资金支付能力证明,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5、意向受让方出具承诺书,同意优先聘用现资产运营单位的原有职工,按《劳动合同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保目前在册的且将来被聘用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各项福利待遇不低于2014年的实际平均水平(以原产权单位聘用情况为准);同时承诺职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6、意向受让方参于本次收购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7、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保证金贰千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8、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10、本次资产转让最低价为15亿元。
六、其他事项:
1、受让方30日内完成资产交割。
联系人:丛先生 周女士
联系电话:0417-2834356
交易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智发街西30丁(青花大
街与清华路交汇路口南端南行1000米路东,智胜新家园小区院内)。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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