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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编号:LNJY2025001-001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人: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以实际签订为准)

一、工程概况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签约酬金

六、期限

七、双方承诺

八、合同订立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标准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规定、通知等法规性文件。

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说明书;

4)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

5)监理合同(包括招标、投标文件等)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第五章 项目情况及服务需求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格式)

2、投标函附录格式

部分 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人一般情况(格式)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如法定代表人投标不需此项)

4、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或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项目总监

6、投标保证书格式

7、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或保函扫描件

8、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9、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部分 商务部分

1、服务说明

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格式)

32022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部分 其他资料

1、承诺书(格式)

2、待解决的诉讼(格式)

3、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书(格式)

4、投标人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表

符合性审查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招标公告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委托对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招标编号:LNJY202500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意愿、有合格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二、招标内容与范围:

一包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包括水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监理及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

 

三、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四、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已落实。估算价:一包:510万元

五、服务期限一包:从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结算日期

六、投标资格要求

一包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从事本项目的能力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2、项目总监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3、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招标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上进行投标确认,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领取招标文件时间:自2025年04月0917:00起至2025年04月1617:00止。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5年04月30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届时请参加投标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上传投标文件。

3.开标方式: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4.开标网址:https://www.lnsggzy.com/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投标文件需要用实体CA数字证书或移动CA数字证书生成上传。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十一联系方式

招标人: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富强里学府园A4

联系人:雷先生

联系电话:0417-2146066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红街7-甲11号

联系人:苏女士

联系电话:0417-2829979

电子信箱:jy2829979@163.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1. 2

3.1

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已落实。估算价:510万元

2. 2

1.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 3

1.2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4. 4

1.3

招标人名称: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5. 5

1.4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永红街7-甲11号

6. 6

1.5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7. 7

1.6

质量要求:合格

8. 3

2.1

招标范围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生态修复总面积1630.34ha,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951.90m,砂质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287.00m,生态护岸长度1664.90m,海岸侵蚀防护长度2951.90m,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1555.22ha,保育修复芦苇/碱蓬面积139.49ha,新种植芦苇/碱蓬面积129.20ha,底栖生物修复面积260.91ha,浒苔防治面积1006.83ha,潮沟疏通面积21.81ha,海岸湿地修复面积69.87ha。针对上述工程内容提供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包括水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监理及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

9. 5

2.2

服务期限从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结算日期

10. 6

5.1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投标人资格条件

11. 11

4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同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资格要求

现场踏勘

12. 12

6.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及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13. 13

9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电话0417-2829979)。对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答。

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4. 

14.1

投标报价方式:投标报价应为投标费率的报价方式,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自行填报投标费率,其报价应包含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按可调整价格报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本项目最高投标费率限价:1.35%投标人所填报价不得高于上述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15. 

15.1

投标货币:人民币

16. 14

18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 不要求

☑ 要求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电汇  保函:        

3.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1)电汇: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

2)此账户仅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汇款时请备注项目编号及款项。

收取投标保证金账号:

开户银行: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账户名称:盛京银行营口学府支行

   号:0550500102000009491

 号:313228050505

汇款时请注明招标项目名称及编号,不接受个人名头汇款。

财务电话:0417-2829979

若在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投标。

a.请将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b.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一律以银行转账方式退回,不退现金。

c.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事宜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417-2829979 

2)保函(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保函等)

递交要求:投标人须将有效的保函及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原件扫描件或截图编制在招标文件指定位置中。

4.其他:投标人须将有效的保函及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原件扫描件或截图,以PDF文件格式,在保证金(或保函)递交截止时间前发送到招标代理机构邮箱并通过电话确认(邮箱:jy2829979@163.com,联系电话:0417-2829979,邮件主题和正文需注明投标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

17. 

19.1

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8. 15

20.1

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

1、正本本,副本本,封面应分别注明正、副本字样。

2、投标文件电子文档贰份((U 盘word 版一份,加盖公章的PDF 版一份))。

3、仅由中标人提供。

19. 16

21.3

22.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3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上传投标文件。

20. 17

25.1

开标时间:2025年04月30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开标方式: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解密时间:招标人发出解密提示后30分钟内。遇到投标人较多或其他特殊情况在30分钟内无法完成解密的,可报项目行政监督部门适当延长解密时间。

注意: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到开标结束不得擅自离开开标大厅,否则影响到文件解密、质疑等环节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文件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操作,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解密操作或解密失败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在开标记录生成并公布后的5分钟内完成在开标记录表确认的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21. 18

31.4

评标方法及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评标办法》。

招标代理服务费

22. 19

7.3

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服务)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的同时以现金或电汇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按服务标准收取。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服务类型费率中标金额(万元)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5000-100000.25%0.1%0.2%10000-1000000.05%0.05%0.05%1000000以上0.01%0.01%0.01%

注: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

账户名称: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盛京银行营口学府支行

账号:0550500102000009491

公证服务费

监理费中含公证费等暂定20万元,实际支出如有结余结算时扣除。

履约保证金

23. 


其他

24. 


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电话:0417-3322810

25. 


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人员进场,按工程进度支付6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费的90%;工程整体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的100%。(最终结算金额按中标费率×实际完成工程结算金额为准。)

2.交易中心服务费:按辽发改价格 (2023) 128 号规定执行。由中标人向营口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全额缴纳,此项费用不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单列。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

(一)总   

1、项目说明

1.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2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1.3招标人名称: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1.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5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1.6质量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1.7本招标文件服从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本招标文件未能说明的部分,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2、 招标范围、交货期及合同期限

2.1招标范围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生态修复总面积1630.34ha,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951.90m,砂质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287.00m,生态护岸长度1664.90m,海岸侵蚀防护长度2951.90m,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1555.22ha,保育修复芦苇/碱蓬面积139.49ha,新种植芦苇/碱蓬面积129.20ha,底栖生物修复面积260.91ha,浒苔防治面积1006.83ha,潮沟疏通面积21.81ha,海岸湿地修复面积69.87ha。针对上述工程内容提供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包括水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监理及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

2.2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其全部资金用于本项目服务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投标人资质要求

4.1 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 资格审查方式

5.1本招标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

6、踏勘现场

    6.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6.2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在现场踏勘过程中,由于其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无论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招标人在投标人及其代表踏勘中不负任何责任。

6.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6.4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7、投标费用

7.1招标人不承担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费用和应由投标人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

7.2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 招标文件

8、招标文件的组成

8.1招标文件包括本招标文件目录和附件所示的全部内容。

8.2 除8.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及要求澄清的截止时间

9.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十(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提出(电话0417-2829979)。对各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答。

9.2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10、招标文件的修改

10.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10.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有约束力。

10.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0.4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答疑)、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招标答疑)、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1、编制要求

11.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1.2投标的语言: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11.3除项目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制,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3.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但不限于)与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4、投标报价

 14.1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固定总价固定总价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利润等所有应计费用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及税金(按招标人要求提供发票)。

14.2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自行考虑各种因素,认真分析、测算,作出合理报价参加投标。涉及到招标人新增或变更的内容,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依据据实结算。

14.3最终结算时: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资料自行填报固定总价,其价格应包含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按可调整价格报价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15、投标货币

15.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一律用人民币结算及报价。

16、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6.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文件,详见“第七章 评标办法”

16.2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5.1条的规定。

17、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7.1详见“第七章 评标办法”

18、投标保证金

18.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 金。

18.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

18.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取)

18.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

18.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8.5.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撤回投标书的;

18.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18.5.3投标人在整个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经查实。

注:此账户仅为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账户,汇款时请备注项目编号及款项

投标保证金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营口学府支行 

账号:0550500102000009491

收款人: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9、投标有效期

19.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5.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否绝。

19.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正常退还。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8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20、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0.2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20.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20.4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及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系统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应按评标办法所列内容顺序编写,以便评审。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21、投标文件的提交、密封与标记

2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21.2 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截止时间之前递交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地点。

2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2.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项目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

22.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10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3、迟交的投标文件

23.1 招标人在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

2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4.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2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4.3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

(五)开    

25、开标

25.1招标代理机构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在电子开标系统中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25.2开标时,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所有合格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以及招标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25.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5.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存档备查。

25.5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25.5.1若唱标人宣读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行政监管人员当场核查后,唱标人将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若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唱标人宣读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5.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5.7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经纪检监察人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26、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1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26.1.1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6.1.2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或解密失败的

26.2开标结束后,所有开启并唱标完毕的投标文件将送达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评标过程的保密

28.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单位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单位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8.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单位入选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8.3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入选单位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入选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单位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9、投标文件的澄清

29.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7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30、投标文件的评审

30.1投标文件的评审分资格审查、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三步(详见《第七章 评标办法》)。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6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中标单位须符合本须知第4款之规定。

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

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标办法》

31.5评分要求和统计分数原则

31.5.1评标委员会评委应首先对各投标人投标书进行评审,并按招标文件规定分值评分,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31.5.2 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评分中,各评委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

31.5.3 统计分数原则:评分后计算平均分值为投标人技术部分的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1.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31.7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1.8招标人不向未中标的投标人解释未中标原因。

31.9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本招标项目的服务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6款所确定的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合同。

32.2非招标人原因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服务合同的,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按照评标推荐意见选择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32.3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下一次合同之前,由中标人按招标人的相关规定对成交人上一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合格的续签下一次合同,评定结果不合格的取消中标人下一次合同执行权利。

33、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3.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4、中标通知书

34.1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5、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5.1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有权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若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且已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35.2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3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5.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并按规定处予罚款。

35.4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它有关规定,不得无故调整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条款,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承诺、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35.5招标人、中标人双方在签定服务合同时,不得随意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实质性条款。

35.6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投标人一旦中标,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35.6.1不与招标人签订服务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5.6.2不全面履行合同的,应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的实际损失。此外,招标人可将有关情况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并作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35.6.3在合同履行中,中标人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不得给予调整,可视情况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招标人的实际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35.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服务,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36、履约担保

无。

37、知识产权
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8、异议

38.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8.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8.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8.4提交异议函的方式: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异议函,写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信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否则不予接收。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以实际签订为准)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年第(    )号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委托单位: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监理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2.工程地点:大辽河口滨海湿地带保护修复、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月亮湾综合治理3个部分,分别位于大辽河口、团山以及月亮湾海域

3.工程规模: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生态修复总面积1630.34ha,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951.90m,砂质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287.00m,生态护岸长度1664.90m,海岸侵蚀防护长度2951.90m,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1555.22ha,保育修复芦苇/碱蓬面积139.49ha,新种植芦苇/碱蓬面积129.20ha,底栖生物修复面积260.91ha,浒苔防治面积1006.83ha,潮沟疏通面积21.81ha,海岸湿地修复面积69.87ha。针对上述工程内容提供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包括水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监理及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                          

上述计算的监理费均为含税金额,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监理酬金:                                       

2.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计划工期:自               日始,至               日止。(各单体项目以开工报告时间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日始,至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日始,至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办公场地、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份,监理方执份。

 

委托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住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住所:                     

邮编: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通用条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工作内容进行监理。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投资进行控制,对安全及文明施工、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国家标准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关于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办法、条例、规定、通知等法规性文件。

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

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说明书;

4)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

5)监理合同(包括招标、投标文件等)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通用条件2.3.3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职责权限。

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无。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前7天报监理规划,每月5日前报上个月监理月报,每次例会后3天报监理例会纪要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  / ,汇率为:  /

5.2支付酬金

本次监理招标的施工监理服务费为:合同签订人员进场,按工程进度支付60%,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监理费的90%;工程整体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的100%。(最终结算金额按中标费率×实际完成工程结算金额为准。)

5.3 支付进度

按施工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合同价款监理服务费。

工程竣工经决算审计后,监理人提交一式三份完整的结算资料并经委托人确认监理费结算额后,支付剩余的监理费。

发包人向监理人支付款项前,监理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等额正规发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通用条件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招标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                            

 

9. 补充条款

        /           。

 

 

 

 

 

 

 

 

 

 

 

 

 

 

 

 

 

第五章   项目情况及服务需求


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理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

建设单位: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建设地点:大辽河口滨海湿地带保护修复、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月亮湾综合治理3个部分,分别位于大辽河口、团山以及月亮湾海域。

建设范围:北起大辽河口湿地,南至熊岳河口。围绕“一带、一滩、一湾”总体布局,拟开展大辽河口滨海湿地带保护修复、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月亮湾综合治理,实施滨海湿地保护修复、生态护岸建设、沙滩侵蚀修复、水动力环境改善、浒苔防治等保护修复措施。

建设内容:“一带”为大辽河口滨海湿地带保护修复,以大辽河口盐沼湿地为主要保护修复对象,开展盐沼保育修复、生态护岸建设、水动力条件改善等措施,保护候鸟迁飞生态廊道重要节点,构建基于自然解决方案(NbS)的海岸带防灾减灾能力,巩固提升盐沼生态系统碳汇功能;“一滩”为团山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地修复,通过沙滩修复、沙生植被种植、生态缓冲带建设,修复保护地受侵蚀自然岸线,提升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地整体生态功能;“一湾”为月亮湾综合治理,通过实施浒苔防治、熊岳河河口水动力改善、熊岳河滨海湿地修复等措施恢复海湾生态健康和陆海生态廊道。

一、工程规模

生态修复总面积1630.34ha,岸线整治修复长度2951.90m,砂质岸线整治修复长度1287.00m,生态护岸长度1664.90m,海岸侵蚀防护长度2951.90m,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1555.22ha,保育修复芦苇/碱蓬面积139.49ha,新种植芦苇/碱蓬面积129.20ha,底栖生物修复面积260.91ha,浒苔防治面积1006.83ha,潮沟疏通面积21.81ha,海岸湿地修复面积69.87ha。

二、招标范围

针对上述工程内容提供监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等全过程监理,包括水工监理、水土保持监理、环境监理及根据招标人对本项目的要求所进行的其他监理服务工作。

三、监理要求

1、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程和规定,对上述项目,特别是各专业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包括竣工档案及保修项目监理)进行全面监理,以保证项目建成后达到合格标准。

2、本工程的监理服务均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有关现行的规程、标准、规范、办法,相关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四、人员配置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单位设总监理工程师1人,总监必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经验丰富,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其他在建工程。

2、监理工程师

人员配备

监理单位人员的配备应保证专业配备齐全且各专业均有足够的数量;除非委托人要求,监理单位不得撤换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总监与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否则视为违约。

3、项目监理机构

3.1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健全,监理区域与人员划分、分工合理。

3.2根据该工程实际,设置不少于3个项目监理部。

、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满足本项目监理工作需要。


 

 

 

 

 

 

 

 

 

 

 

 

 

 

 

 

 

 

 

 

 

 

 

 

第六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封面格式: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公司地址:                                        

     期: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格式)

    

致: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的招标文件,我单位(公司)决定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我单位(或公司)同意以下事项:

1.我方愿以           承包上述项目的服务工作,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障责任:

2.投标人遵守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及一切有关规定,同时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服务期限                                       

4.服务地点                                       

5.质量要求                                       

6.向贵方提供所有与投标项有关的真实有效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

7.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8.本投标文件自贵方收到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开标后90个日历天,在此期间本投标文件之规定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9.如果我方投标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完成和质量保证期满为止,本投标文件保持有效。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

 :             话:

 编:             真: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期:


2、投标函附录格式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

(单位:%

小写:        %

大写:                       

服务期限

从工程开工日期至工程结算日期

服务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质量要求

合格

备注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部分 资格审查部分

1投标人一般情况(格式)

投标人一般情况

1

企业名称

2

注册地址

3

电话

联系人

4

传真

电子邮箱

5

注册地

注册年份(请附营业执照扫描件)

6

公司有关证书            (请附有关证书的扫描件)

7

公司(是否通过,何种) 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如通过请附相关证书扫描件,并提供认证机构年审监督报告(如有时)。

8

主营范围

1.

2.

3.

9

其他要求说明的情况

附: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登记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须提供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址:                         

成立时间: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公章)              

                                  日期:           

 

备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如法定代表人投标不需此项)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   为我公司签署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项目的文件的内容。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备注:附代理人身份证扫描(正、反面)


4、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或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5、项目总监

 

项目总监应附注册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等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总监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概况说明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6、投标保证书格式

 

致: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保证书作为      (投标人)      对贵公司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的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保证。

由我单位(公司)提供的     (投标保证金形式)     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_万元)。

一旦发生下述行为,我单位(公司)将放弃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权利:

1、从开标日起到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我单位撤回投标;

2、开标、评标到定标期间发生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保证书自开标日起90日历天内有效,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证书。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7、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或保函扫描件

 


8、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9、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我单位参与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第三部分 技术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投服务的以下方面进行技术说明,格式自拟:

1) 监理大纲

2) 监理组织机构

3) 质量控制

4) 安全控制

5) 进度控制

6) 投资控制

7)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

8)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控制

 


部分 商务部分

1、服务说明

 

 

我单位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完全响应“第五章 项目情况及服务需求”。

 

 

投标人全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格式)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情况

人员姓名

专业工作年限

岗位



管理人员



……

























注:后身份证、职称证注册证、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

投标人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20221月1日至今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注:类似工程是指海洋生态修复、生态岸线整治修复、生态环境整治提升等类似业绩,须提供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部分 其他资料

1、承诺书(格式)

致:营口市海洋与渔业局

为满足辽宁省营口市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监理”资格审查的要求,我方(投标人全称)在此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为真实的,我方理解你们将不受必须接受我方的约束。

 

 

 

 

 

 

 

 

投标人(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待解决的诉讼(格式)

待解决的诉讼   □有   □无

年份

争议事项

未决所赔金额

未决所赔金额占资产的比例













不良记录       □有   □无

时间

不良记录情况说明

处罚情况







 

注:1、近年为2022年1月1日至今。

2、如有诉讼附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投标人名称: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期:                                    


3、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承诺书(格式)

我单位郑重承诺:

1、 目前我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

2、 我公司没有处于责令停业状态。

3、 我公司投标资格未被取消。

4、 我公司目前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 ……

 

投标人: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期:                     

 

 

 

 


4、投标人认为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标准是本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

2.评标原则:评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3.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前三名中标候选人得分出现分值相同的情况,按投标报价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如投标报价得分仍相同则按技术部分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如技术部分得分仍相同,由招标人决定。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查、评审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并写出书面审查和评审意见。

2)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自主评审,并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过程或结论有异议的,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过程文件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4.评标办法: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5.评标打分原则及中标单位的产生: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分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分,并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投标人须知18.5条规定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或依法重新招标

评标中若遇特殊问题,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研究决定。

6.评标委员会及评委的产生:评标委员会评委的组成为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产生后推举其中一名评委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并主持评标工作。

7.评标计算计分规则:

1)表述价款的数据均以元为单位,评分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作四舍五入。

2)表述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作四舍五入。

3)有效范围内百分比计算的比值,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作四舍五入,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4)分项得分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作四舍五入。

5)总积分以分项得分累计之和为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6)处罚扣分以地、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罚文件为依据。

8.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及澄清;

(四)汇总评标结果,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编写评标报告。

 


第二部分  评分办法

一、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表

序号

资格审查表(评审结果为合格、不合格)

投标人





1

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登记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仅须提供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甲级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4

项目总监须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5

投标保证书





6

投标保证金(收据或汇款凭证)或保函





7

投标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惩戒对象”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需在招标公告发布后从“信用中国”网站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8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审查结论





审查

人员

签字:

     

 

 


二、符合性审查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内容

投标人





1

投标文件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





2

投标人未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有且只有一个报价





3

投标报价未超出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





4

投标文件中“★”条款全部响应且未出现负偏离,完全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





5

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6

投标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对合同中约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未造成限制;





7

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审查结论





评委签字:                                                

 


三、详细评审

项目

分项名称

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

价格部分:30

技术部分:46

商务部分:24

   分:100分

价格部分

 

监理报价

30

如果有效投标人超过 5 家,则去掉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 5 家(包含),则不去;

取有效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有效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分为30分,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出 1个百分点扣0.15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不足 1%时按内插法计算,分值扣完为止

技术部分

 

监理大纲(8分)

监理大纲编制内容完整、措施合理可行、监理计划方案科学合理,得6不含6-8分;

内容相对完整,基本合理,计划方案比较可行,得3不含3-5分;

内容不完整,不合理,计划针对不强,得0(不含0)-3分。

未提供得0分。

监理组织机构(8分)

监理组织形式合理,结构清晰,各监理人员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合理,人员证件齐全,得6不含6-8分;

组织形式、结构相对合理、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结构配备相对合理,得3不含3-5分;

组织形式、结构基本合理、人员数量和人员专业结构配备基本合理,得0(不含0)-3分。

未提供得0分。

质量控制6分)

明确的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完整、合理,得4(不含4-6分;

质量目标比较明确,质量保证体系比较合理,得2(不含2-4分;

质量目标基本明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合理,0(不含0)-2分。

未提供得0分。

安全控制6分)

安全控制覆盖内容全面,措施针对性强,得4(4-6分;

安全控制覆盖内容全面,措施针对性不强,得2(2-4分

安全控制覆盖内容全面,措施缺少针对性,0(不含0)-2分

未提供得0分。

进度控制6分)

进度控制内容全面、程序合理,得4(4-6分;

进度控制内容比较全面、程序比较合理,得2(2-4分

进度控制内容基本全面、程序基本合理,0(不含0)-2分

未提供得0分。

监理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6分)

重点、难点分析论述清晰,相应对策科学合理,有利于对工程进行“四控两管已协调”,得4(4-6分;

重点、难点分析论述比较清晰,相应对策科学比较合理,比较有利于对工程进行“四控两管已协调”,得2(2-4分

重点、难点分析论述基本清晰,相应对策科学基本合理,基本有利于对工程进行“四控两管已协调”,0(不含0)-2分

未提供得0分。 

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控制6分)

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合理可行、督促施工企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的措施方案合理可行的,得44-6分;

文明施工控制措施比较合理、督促施工企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的措施方案比较合理的,得22-4

文明施工控制措施基本合理、督促施工企业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有序的措施方案基本合理的,0(不含0)-2

未提供得0分。

商务部分

 

企业业绩(6分)

1.2022年1月1至投标截止日,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每有一个40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得3分,最多得6分。

2.2022年1月1至投标截止日,已完成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每有一个200万及以上合同额的得1.5分,最多得6分。

 

注:1.以上业绩分可以累加,最高得6分

2.类似工程是指海洋生态修复、生态岸线整治修复、生态环境整治提升等类似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监理合同原件扫描件,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监理机构人员(15分)

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得3

除项目总监外,项目监理机构中拟派监理人员中

1.每有1个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运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5分;

2.每有1个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1分;

3.每有1个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1分;

4.每有1个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3分;

5.每有1个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保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1分;

6.每有1个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得1分,最多得1分;

 

本项最多得15分。

注:须提供注册证、近六个月的社保证明,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未提供或资料不全的不得分。

体系认证(3分)

具有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具有有效期内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具有有效期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 1分。

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提供或复印件未加盖公章,则该项不得分。

 

 说明:

1、公式中的投标报价及其个数是指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其个数。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不保证最报价中标。

 

 

来源:      时间:2025-04-09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