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期要求:2024年11月1日开工至2025年3月1日竣工 5.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标段: 1.资格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含)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1.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有效)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资格要求二标段 1.资格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 (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1.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有效)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投标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一标段15.0 万元 ;二标段6.0万元。 2.开标时间: 2024 年 10 月18日 09:30 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 4.递交网址: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https://xbox.lnzb.com网上递交。 5.开标方式: 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6.开标说明: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交易”综合服务系统)http://nmts.lnwlzb.com/bidopening” 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4 年 9月27日 17 时 00 分至 2024 年10月 10日 16 时 30 分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https://xbox.lnzb.com资格确认并领取文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城乡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八、招标人信息 招标工作负责人 制定招标文件主要 条款人 姓名: 姓名: 单位: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大石桥市二高街2号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永红街7-甲11号 邮编: 邮编: 115000 联系人: 范先生 联系人: 苏女士 电话: 0417-5801063 电话: 0417-282997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jy2829979@163.com
异议联系人:范先生 异议联系人电话:0417-580106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表
投标人须知说明 1.总则 1.1 项目概况及要求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2项。 1.1.3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1.3项。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表1.1.4项。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表1.1.5项。 1.2 资金情况 1.2.1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表1.2.1项。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项。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3项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表1.4.1项要求的条件下,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招标的所有条件、资质、能力和信誉,并指派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并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企业信息数据库和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未要求建立信息数据库的企业除外)。 投标人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是指:经省信用办批准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信用报告进行评价,信用报告信息包括信用等级、有效期和信用报告概述等内容。 (2)信用评价涉及的内容和评价等级构成信用评价依据。 1.4.2 投标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之一情形: (1)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1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整改期限未满的; (13)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14)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与信息数据库信息不相符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5项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表1.9.1项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9.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投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10.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须知表1.10.2项规定组织投标答疑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10.2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进行。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应以书面和网络发布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11.1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专业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1.12.1投标人须知表1.12.1项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表2.1.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2.1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传真或网上提问的方式通知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纸质招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用电子招标的,由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发布,并通过一定方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待办事宜通知等,下同)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可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澄清文件。采用纸质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通过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应相应的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下载到澄清文件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应记录,以确认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如收到纸质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2.3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需依照最后一次下载的澄清答疑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此方式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对电子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内容上传到指定网站,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可通过CA认证锁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修改纸质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修改电子或纸质招标文件,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都应相应的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下载到修改的招标文件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记录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内容的招标文件后,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3.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的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 3、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表3.1.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表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电子标书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规定,形成专用的LNTBX格式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LNTBX格式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LNTBX格式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若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项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表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函。 3.4 投标保证与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4.2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未按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2 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4.2项的规定的金额以及投标人须知表3.4.1项规定的担保方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3.4.2项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完毕,并将保证金凭据或担保函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在投标文件内。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中标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自动放弃中标的; (4)发生上述情况的,以投标担保方式提供投标保证的,按投标保证金的相应额度承担经济处罚。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本企业数据库资料的最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在申请资格预审资料中,以证实其各项资料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具备承担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文件规定为纸质的,在提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的同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所填报的各类信息必须与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资料一致(下同),否则不予受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2项。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3项。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5项。 3.5.6 投标人须知表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按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表3.6.1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包含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CA电子签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签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3项。 3.7.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投标函、技术标(明标、暗标)、经济标、综合标。 2、技术标部分: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按内容分目录导入。暗标文件不得出现透露投标人的任何信息。 3、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LNTBX格式清单文件。 4、综合标的各类证件须与企业信息数据库资料相一致。信息数据库以外的资料视为无效。 5、投标人应使用带电子签章功能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6、生成投标文件时,须使用本单位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加密,生成用于网络投标的“网络投标文件”和用于光盘投标的“光盘投标文件”。 7、网络电子投标开标解密时,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时的CA锁进行解密。 8、投标文件的制作工具适用于光盘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网络投标文件的制作。 3.7.5 电子光盘投标或网络电子投标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如采用网上投标模式,则网上提交的为正本,电子光盘为副本;如采用光盘投标模式,则光盘提交的为正本,纸质留存的为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安全: 如采用光盘电子投标模式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按本章第3.7.4项制作的“光盘投标文件”同时,也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打印的投标文件一份作为副本备用。副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5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如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模式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网上提交按本章第3.7.4项制作的“网络投标文件”的同时,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光盘一份(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作为副本备用。副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5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光盘和纸质投标文件时,电子光盘应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标书必须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所生成的“光盘投标文件”文件。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要求)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直接打印生成。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7 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时,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7项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4.1.2项。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光盘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 否则,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 4.1.2 未按要求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并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的,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投标文件的加密详见本章第3.7.4项。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及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4.2.2项。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按投标人须知表4.2.3项规定进行。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指定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2.2.2项和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4.2.2项。 4.2.3 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4.2.4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5 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3.1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项、第4 项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先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 4.3.2 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章第3 项、第4 项规定要求,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应用网络电子开标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解密成功后进入电子开评标系统。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应当拒绝其开标。 5.2 开标程序(适用于纸质或光盘开标)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1.2项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表5.2.1.项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按投标人须知表10.2项规定,应当众公布; (7)光盘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开标顺序进行现场拆封光盘并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开标。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并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等情况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 开标程序(适用于网络电子开标) 5.2.1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视频,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人名称并检查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有效性; (4)按照投标人须知表5.2.1项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按投标人须知表10.2项规定,应当众公布 (6)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7)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二次解密,当众开标。 (8)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其他内容,并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等的情况;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通过电子开标系统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或改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已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投标人提交的电子光盘,作为辅助电子评标的工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到达现场,并递交光盘。招标人将光盘内容进行系统导入,继续开标。导入过程中,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5.4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开标。 (1)经检查CA锁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投标文件的; (3)相关人员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提交的,投标人不满足法定家数的。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表6.1.1项。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记录期未满的人员; (6)专家库以外和未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的人员; (7)从事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相符的人员; (8)电子评标未经过培训,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人员; (9)未按照投标人须知表6.1.1项规定的抽取方式所确定的人员; (10)已被清除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企业和人员的各类证书、业绩以及获奖证明等需要审核后入库的信息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备案通过的为准。 6.3.2 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办法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两个以上的评标办法供现场抽取使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或投标人代表当众抽取确定,当众公布,并记录在案。 6.3.3 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可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参照附表九中的任何一种评标方法作为本次评标的方法。也可将附表九中的方法作为抽取的备选方法。无论确定哪一种方法,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3.4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表6.3.4项与6.3.5项。评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计算百分数时,保留百分数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2.计算最终得分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所有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在前面; 4.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6.3.5 采用纸质与光盘或光盘与网络双轨制评标的招标项目,必须事先确定一种评标方式为主,另一种形式为辅,无论两种评标形式的评标结果如何,均应以确定为主的评标方式为唯一的评标结果,不得改变其结果。见投标人须知表6.3.5项。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公示 7.1.1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拟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屏幕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 7.1.2 对于中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此进行解释说明,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所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重新公示中标结果,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7.2 定标方式 7.2.1 除投标人须知表7.2.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表7.2.1项。并按照本章第7.1项的要求进行公示。 7.3 中标通知 7.3.1 中标公示期满,招标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网上下载打印,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未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通知书下载打印后,将自动转入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的信息数据库中,作为今后资质管理、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考核的信息资料。 7.3.3 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材料、设备、服务及其他与施工无关的招标项目。确定使用“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中事先明确,以便区别对待。详见附表五。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7.4.1项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履约担保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7.4.1项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如数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与担保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下同)。 7.5 签订合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的; (2)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5)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问题,不能满足要求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8.2 不再招标 8.2.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选用其他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8.2.2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向原审批或核准部门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8.2.3法律法规规定不再招标的情形。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未中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的投诉,应当先按规定提出异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218.60.149.226/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2.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对应的【提出异议】 3.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对应的【提出投诉】
10. 其他 10.1 不良行为 10.1.1投标企业或中介机构存在的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明显有恶意过高或过低报价行为的; (3)投标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时,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 (4)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5)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6)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文件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10.2 招标控制价及标底 10.2.1 招标控制价及标底的设立、发布以及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1项。 10.2.2 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控制价金额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10.2.2项要求,超出招标控制价规定要求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按废标处理。有效标价的确定方式及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2项。 10.2.3 按照投标人须知表10.2.1项的规定,招标人设置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众公布。超出标底价浮动范围的为废标,有效标底的确定方式及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3项。 10.2.4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标底的编制,必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标底价格,由于招标控制价过低的原因,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满足不了法定家数,致使招标多次失败,不作为不再招标的条件。 10.3 “暗标”评审 10.3.1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0.3.1项。 10.4 外省投标人监管 10.4.1 外省企业参加省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时,应按照外埠投标人信息库申报指南(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辽建发[2016]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并建立投标人信息诚信库。 10.4.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情况,刷卡未通过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招标人不予受理。 10.5 通用条款引用部分 10.5.1 本部分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正文部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文本引用条款部分》 10.6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10.6.1 按照本章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7 中标公示 10.7.1 中标公示有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0.7项。 10.8 知识产权 10.8.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 同义词语 10.9.1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 监督 10.10.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 解释权 10.11.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 招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2.1 交易中心服务费:按(辽发改价格【2024】12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中标单位向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石桥市分中心缴纳。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10.12.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委计价格【2011】534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10.12.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投标人须在大石桥地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使用须接受银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共同监管,不得挪为它用。 (2)投标人须在工程合同中与招标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支付协议样式及附加在合同中位置详见营口市住建委网站)。 (3)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工程款时,将依据拨款数额按照25%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 (4)中标人应按月向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提供工人名单、卡号及工资表,委托银行进行工资发放。 10.12.4“投标人须知表”中内容与“投标人须知说明”中内容不符时,以投标人须知表为准。 10.12.5将3.4.3修改为“中标通知书下发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12.6将10.6.1 修改为“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场参加开标会。” 10.12.7投标人须承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与签订合同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在合同签订后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在没有得到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投标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调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10.12.8以下20项行为视为围标串标陪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相互借用资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投标人投标IP地址一致,或在同一MAC地址、CPU序列号等特定区域发出; 8、投标文件装订形式、封面等相同或相似; 9、不同投标人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到达开标现场,或住店发票由同一人结单; 10、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1、故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12、一年内有3次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 1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在几乎同一时间发出撤回; 14、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18、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电话号码相同或互相串用;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侧切痕迹相同; 20、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均属围串标行为,一经发现,均按废标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12.9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即投标人在网上参加开标活动,不需再到开标现场。故投标文件、CA锁等也不需现场递交,远程网络开标具体详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首页 “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开标操作说明”。 10.12.10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业务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及二次刷卡操作。 10.12.11投标人开标结束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开标记录表的电子签章操作,否则视为认同开标情况,后续不予受理对开标情况的投诉。 注意事项: 1、投标人须随时关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通知(补遗文件、补充通知、招标控制价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2、投标单位如有疑问,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jy2829979@163.com )并电话确认,预留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电子答卷传至 信箱。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招标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
你方于 年 月 日(投标日期)在参加我方组织的 招标活动中,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你单位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派代表持本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发承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7、3款规定和本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附表五: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内容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派代表持本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发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和本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附表六: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七: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八: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投标人须知表3.6项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偏离和允许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以及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和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表九:可参考的标价计算方法具体内容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35页至37页)。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并进行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包括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材料,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等附件材料)、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工程量清单分析和整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和“模块化”(评审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暗标编制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清标工作由计算机辅助完成。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密封递交到指定地点或系统,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不集中列示废标条款不得作为废标理由和依据。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按照本办法前附表第2.2.2条确定入围投标人。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4.1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 判断技术标内容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3) 入围评审(如有); (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5)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 经济标评审和评分; (7) 汇总评分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2.2.1条款和第3.2.1条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报价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A4.3 判断技术标内容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暗标编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内容进行评审,是否存在logo、标识等显示单位信息的内容,是否违反招标文件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显示单位信息的内容,其投标无效,应当否决其投标。 A4.4 入围评审(如有) 根据本章第2.2.2条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入围评审,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本章第2.2.2条款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A4.5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6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A4.7经济标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7.1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7.2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 A4.7.3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1。 A4.8经济标评审和评分(按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分) A4.8.1投标报价按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 (2)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3)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作为评标基准价; (4)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5)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6)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备注: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由各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A4.8.2 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8.3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8.4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2。 A4.9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A4.10 汇总评分结果 A4.10.1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10.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 B0. 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否决条款,但应集中载明。 B1. 废标条件 B1.1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B1.2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B1.3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C: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附件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对其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20%),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备注: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由各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注: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E)正文部分(第53页至54页)。补充条款见招标文件。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具体内容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大行审批投【2024】9号。 4.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施工图约定的所有内容及发包人补充的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合同承包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 合 同 在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伍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 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营口市大石桥市留置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二标段:机房、弱电及智能化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管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管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10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年 月 日
附件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编制依据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序号 |
图名 |
图号 |
版本 |
出图日期 |
备注 |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 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1.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机房、弱电及智能化工程。主要包括机房工程(不含装修)、智慧看护系统、综合安防系统、系统平台、网络系统、会议系统和综合布线系统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大石桥市繁荣大街,原地方税务局大楼,东屏园西侧 。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决定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决定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决定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承包人根据施工现场情况自行决定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不提供 。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不提供 。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 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如分标段,须按标段分别描述,并明确界面责任分工)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营口市大石桥市留置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二标段:机房、弱电及智能化工程)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各标段界面责任分工如下:
不采用 。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不采用 。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表4.10-1“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表4.10-4“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表4.10-4“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无 。
2.2 发包人独立发包项目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独立发包的其他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无 。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
3. 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3.2.2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3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4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 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不采用 。
5. 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 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 其他: 无 。
6.1.3 安全文明施工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防护专项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经理(建造师)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无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 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 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 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 节能减排措施;
(6) 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 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 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 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 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 其他: 无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 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不采用 。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不采用 。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8.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不采用 。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不采用 。
9. 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前提供样品,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采购 。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 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不采用 。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不采用 。
11. 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7.3.2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授权代表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不采用 。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不采用 。
12. 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详见投标人须知说明 。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不采用 。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 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5.7款约定的计日工,也称为零星工作项目,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子目或者即便有相应子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1项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7.2项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用于计日工的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用于计日工的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用于计日工的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规费和税金另计。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不采用 。
14. 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7.1款和第17.3款,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第17.3.2项的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7.5.1(1)目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1.4(5)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次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子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 签约合同价;
(2) 应当扣减的项目:
1) 所有暂列金额;
2) 所有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 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项目:
1) 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 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 根据合同条款第15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 根据合同条款第16条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 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 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应当扣除的金额:
1) 按通用合同条款17.4.3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4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 根据合同条款第23.4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 应当增加的金额:
1) 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 按通用合同条款19.2.3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 根据合同条款第23.2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不采用 。
15. 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 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 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 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 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 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 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 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 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
(1) 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 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 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 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 其他: 无 。
15.3 竣工清场
15.3.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 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 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 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 其他要求
不采用 。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中标人应提供 2 年驻场维保,驻场人员不少于 2 人,提供24小时驻场服务。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说明:
1、本节内容只需列出规范、标准、规程等的名称、编号等内容。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2、上述规范、标准、规程,并未包括实施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规定、标准和规程。在施工中对于上述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定以及设计图纸要求执行。
3、本招标文件所提出的技术标准及要求,主要由各相关的工程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规范组成。
1) 提请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文,对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是对于技术规格以及其它内容不清楚、认为存在歧视、限制的情况,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之前向招标人寻求书面澄清。
2 ) 本技术及要求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保证提供符合本工程技术规格要求和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工程。
3 ) 本工程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和规范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
说明:该图由招标人提供,并作为招标文件本章的组成内容提供给投标人。图中应当标示本章第一节第1.2.1项规定的内容,并做必要的文字说明。
1、封面
2、投标函
3、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目 录
一、封面
二、投标函
三、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和C证)
(三)项目经理简历表
(四)承诺书
(五)优先中标标段顺序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企业获奖
(六)企业证书
(七)企业认证
九、其他
一、封面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其中扣除规费、税金、安措费后的报价:
人民币(大写):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规费RMB¥: 元
税金RMB¥: 元
安全文明施工费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RMB¥: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章)
日 期: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日历天 |
|
3 |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
||
4 |
分包 |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
|
5 |
质量标准 |
三、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单位签章)
日 期: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0电子保函(系统内)(请点击同步按钮获取附表1信息)
0电子保函(系统外)或纸质保函(请填写附表2)
0现金汇款(请填写附表3)
附表1:【同步】
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电子保函保险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保函信息 |
|||
保函编号 |
|||
保函承保单位 |
保函额度(元) |
||
支付账户名称 |
保函办理时间 |
||
支付账号 |
保函生效时间 |
||
保函验真地址 |
|||
附件 |
保函文件 |
||
附表2:请保证附表中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未按要求填写所带来的废标风险自 行承担。
非辽宁省建设工程领域电子保函保险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信息 |
|||
保函编号 |
|||
保函承保单位 |
保函额度(元) |
||
支付账户名称 |
保函办理时间 |
||
支付账号 |
保函有效期 |
||
保函验真平台 |
|||
附件 |
保函扫描件 |
||
缴费凭证扫描件 |
|||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
|||
附表3:请保证附表中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未按要求填写所带来的废标风险自 行承担。
现金汇款信息 |
|||
收款账户 |
汇款账户 |
||
收款账号 |
汇款账号 |
||
汇款金额 |
汇款时间 |
||
附件 |
汇款凭证扫描件 |
||
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 |
|||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构成投标文件的“暗标”的文件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投标人编制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标要求,不得随意编制。
序号 |
项目内容 |
类别、内容 |
1 |
字体要求 |
宋体(正文、标题、目录等全部内容) |
2 |
字号要求 |
小四(正文、标题、目录等全部内容) 字体不允许出现加粗、下划线、斜体等格式 |
3 |
段落 |
段落行距:1.5倍行距 段前:0行/0磅 段后:0行/0磅 |
4 |
页边距 |
上页边距:2.5厘米 下页边距:2.5厘米 左页边距:2.0厘米 左页边距:2.0厘米 |
5 |
纸张方向 |
纵向 |
6 |
纸张大小 |
A4 |
7 |
缩进 |
首行缩进:0字符/0厘米 左侧缩进:0字符/0厘米 右侧缩进:0字符/0厘米 |
8 |
对齐方式 |
左对齐 |
9 |
大纲级别 |
正文文本 |
10 |
章节编号 |
按照备注示例编写 |
11 |
编写软件版本 |
Microsoft Word 2010及以上版本、WPS |
12 |
进度计划图 |
应用相应的专业软件或指定软件 按第14条 附图附表要求绘制 |
13 |
施工总平面图 |
应用AUTO CAD软件 按第14条 附图附表要求绘制 |
14 |
附图附表要求 |
技术标的“图形”(包括框图、流程图、结构图等,不包括纯表格)内容需转换为“图片”格式插入到文件对应位置上。表中的文本格式应于正文格式保持一致。 位置:左对齐 注:表格线粗、行高、列宽、图表中的文字字体、字号、对齐方式等不做要求。 |
15 |
是否允许涂改或删除痕迹 |
否 |
16 |
是否允许字体涂色 |
否 |
17 |
是否允许出现彩色插图 |
否 |
18 |
是否允许设置页眉、页脚、页码 |
否 |
19 |
其他说明 |
无 |
章节编号示例:一.
1.
1.1
1.1.1
.......
二.
1.
1.1
1.1.1
......
七、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二)安全生产考核证(A证和C证)
(三)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工程任职 |
项目经理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级 |
建造师专业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
工程概况说明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商务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岗位人员。应附注册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主要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
岗位名称 |
|||
姓 名 |
年 龄 |
||
性 别 |
毕业学校 |
||
学历和专业 |
毕业时间 |
||
拥有的执业资格 |
专业职称 |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工作年限 |
||
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 |
(四)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园林项目除外)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四)承诺书(二)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自动获取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 自动获取(招标项目名称) 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五)优先中标标段顺序表
工程名称:营口市大石桥市留置分中心维修改造工程(二标段:机房、弱电及智能化工程)
优先顺序 |
标 段 |
1 |
|
2 |
注:投标人两个标段都投的,应在各标段投标文件中填报顺序一致的中标优先顺序表,否则按废标处理。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成立时间 |
上一年度完成产值(万元)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建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备注:1、类似项目指 工程 。
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说明: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五)企业信用
企业信用
奖项名称 |
查看 |
(六)企业认证
企业认证
证书名称 |
查看 |
九、其他
(一)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记录
未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截图。
(二)投标人认为有助于本次投标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