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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设计

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设计(项目名称)设计

(招标编号:LNJYGC20231113007

 

 

 

招标文件

 

 

 

 

 

 

 

 

招标人:营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盖单位章)

日期:2023111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1.12 响应和偏差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5.2 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7.2 评标结果异议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7.4 定标

7.5 中标通知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7.7 履约保证金

7.8 签订合同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8.5 投诉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设计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语言文字

1.3 适用法律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 合同协议书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1.7 联络

1.8 转让

1.9 严禁贿赂

1.10 知识产权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1.12 发包人要求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2.4 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2 监理人

3.3 发包人的指示

3.4 决定或答复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4 联合体

4.5 项目负责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2 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4 设计文件要求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5 完成设计

6.6 提前完成设计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3 设计责任主体

9.4 设计责任保险

10. 施工期间配合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2 合理化建议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3 中期支付

12.4 费用结算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2 发包人违约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5. 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勘察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4 语言文字

1.5 联络

1.6 严禁贿赂

1.7 保密

2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2 发包人义务

2.3 发包人代表

3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2 勘察人义务

3.3 勘察人代表

4条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2 成果提交日期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5 恶劣气候条件

5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2 成果份数

5.3 成果交付

5.4 成果验收

6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6.2 竣工验收

7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2 定金或预付款

7.3 进度款支付

7.4 合同价款结算

8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9条知识产权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2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3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14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2 勘察人违约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5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15.2 勘察人索赔

16争议解决

16.1 和解

16.2 调解

16.3 仲裁或诉讼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补充条款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2.履约保证金

4.3分包与不得转包

5.设计要求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3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6.5.3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七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14. 违约责任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设计及勘察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及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及勘察日期为准。勘察及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参考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设计费用清单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八、设计方案

九、其他资料

十、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项目地址

营口市西市区

招标人名称

营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项目名称

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

202321080090978882

资金来源

中央资金80%,地方财政资金20%。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项目总投资

261144万元

标段数量

1

项目规模

项目规模: 本项目一共包含 27 个项目分别是:1、劳动河口闸项目 2、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 3、大辽河营口段北房村至大兴村)河道治理工程 4、浑河(含大辽河)口市城区(海事局营口航标处至营口港东段端护岸治理工程 5、虎庄河(花英台至虎庄河闸左岸段)河道治理工程6、盖州市跃进河(老唐沟-山嘴村段河道治理工程 7、盖州市小河沿河河道治理工程 8、盖州市卧龙泉河河道治理工程 9、盖州市大槽峪河河道治理工程 10、大清河英守堡至狮峪桥段河道治理工程 11、大早河西市段堤防整治工程 12、辽宁省营口市什字街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3、辽宁省营口市娘娘庙、义和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4、辽宁省营口市独甸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5、辽宁省营口市苇子峪重点山洪沟治理工程 16、辽宁省营口市头道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7、辽宁省营口市吴屯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8、辽宁省营口市高台子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9、辽宁省营口市柳中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20、辽宁省营口市水峪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21、辽宁省营口市羊柴沟、邵屯、邢家沟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22、辽宁省营口市石棚、锅峪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23、兰旗水库项目 24、造纸厂水库项目25、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二期项目 26、大平山灌区项目 27、盖州市大清河(高速铁路桥-入海口段)河道治理工程。

标段(包)名称

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设计

标段(包)编号

202321080090978882001

标段(包)性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标段(包)内容

设计

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 1.投标单位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备案,备案的工程咨询业务包含水利水电;

 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或者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甲级资质;

3.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甲级或者岩土工程勘察甲级或者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

标段(包)招标范围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以及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等。

投标保证金

4.00万元

保证金缴纳方式

保函、电汇

供货/服务/施工开始时间

202312月 15日

供货/服务/施工结束时间

2024年12月30日

标段(包)开标地点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

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含)及以上技术职称;

合同估算价

480.00万元

招标文件售价金额

0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联合体最多允许3家单位。

是否兼投

是否兼中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

2023-11-14  9:00

2023-11-21   16:00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

招标文件获取地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指定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3-12-05    9:30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网上递交

递交地址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指定栏目上传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3-12-05   9:30

开标方式

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开标方式描述

本项目以网络电子开标为主,现场纸质开标为辅。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指定栏目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采用远程解密、远程直播开标。开标网址:https://www.lnsggzy.com/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投标文件需要用实体CA数字证书或移动CA数字证书生成上传。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网络电子开标的,采用现场纸质开标。逾期递交的或者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评审办法

综合评估法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

发布媒介

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关于保证金的

特殊说明

在监管网发布招标信息的各类项目,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支持使用电子保函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各投标人可选择缴纳保证金方式和保函办理模式,自主选择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和金融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投标人缴纳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或限定保函办理平台或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均不得排斥任何符合规定的各类保函。保函办理机构应提供电子化保函验真渠道和保函财务费用支付信息。

其他公告内容

1)对受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在相应地区投标资格行政处理、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投标。(需附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监督部门

营口市水利局

项目来源

辽宁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监督部门联系人

马本超

监督部门电话

0417-6672167

招标人

营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邮箱

zhao212@126.com

地址

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27号

联系人

赵艳

电话

0417-2218234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建鑫亿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假日国际大厦A2110

联系人

吴冬梅

电话

024-31084298

邮箱

lnjxyf@163.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营口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青花大街27

联系人:赵艳

电话:0417-2218234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辽宁建鑫亿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35号假日国际大厦A2110

联系人:吴冬梅

电话:024-31084298

1.1.4

招标项目名称

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设计

1.1.5

项目建设地点

营口市西市区

1.1.6

项目建设规模

大辽河右岸西市区段堤防整治4.8KM。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1.1.7

项目投资估算

7500.00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比列

中央资金80%,地方财政资金2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交货期:

计划开始交货日期: 

1.3.1

招标范围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以及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等工作。

1.3.2

设计服务期限

开始时间:20231215日,结束时间:20241230日。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取得可研批复后15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工作。

1.3.3

质量标准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规范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1)资质要求:1.投标单位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备案,备案的工程咨询业务包含水利水电;

 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或者工程设计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甲级资质;

3.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甲级或者岩土工程勘察甲级或者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

4)信誉要求:对受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在相应地区投标资格行政处理、 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 且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 应当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其参与投标。(需附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高级工程师(含)及以上技术职称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其他要求:投标人应当在水利部的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水利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在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辽宁平台)进行登记。(需附网站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作为要件之一,联合体协议中要载明联合体投标代表的牵头人,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并声明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工作范围;

2)联合体各方均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冻结;

3)联合体最多允许3家单位。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书面

1.11.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2.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12.3

偏差

不允许

允许,

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针对招标文件做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

形式:书面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网上发出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时间:收到澄清文件的24小时内

形式:书面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书面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时间:收到修改文件的24小时内

形式:书面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投标文件的电子版;评标办法中要求的有关材料;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3.2.3

报价方式

本项目报价共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和其他勘察设计费两部分。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采用固定总价。

2)其他勘察设计费采用折扣系数报价方式。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有,最高投标限价: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最高限价为30万元(含);其他勘察设计最高限价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92%

投标人填报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3.3.1

投标有效期

90

3.4.1

投标保证金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保函或投标单位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电汇。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账号:061820010400315670302511512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4.00万元; 注:需在汇款时注明用途、项目名称(如果写不下可以简写) 保函方式递交要求:以保函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复印件须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单独密封后,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随纸质投标文件一并递交,银行保函金额及有效期须与招标文件要求保持一致。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将拒收。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核实保函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投标人应配合上述工作,如发现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投标将被否决。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保证金退还方式:电汇     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是准许投标的前提条件,招标人将拒绝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缴纳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注: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

不要求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

2)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和出租出借资质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3)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根据《电子招投办法》第三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交牛未解密的,视为微销其投标文件;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至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时间要求

201811日至20231205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时间要求

202011日至20231205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2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6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2(Uword版一份,加盖公章的PDF版一份)

其他要求:1、一律用A4 纸打印或复印;

2、应用总目录及页数说明,每页页脚下方有页码;

3、不得活页装订,一律在左侧胶装,要求装订规范、剪切整齐,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自行决定

3.7.3B

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证书证件复印件装入投标文件中并加盖公章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凡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章的地方,除招标文件有特别要求外,由联合体牵头人签章即可。

4.1.1B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加密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

时前不得开启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312059:30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纸质文件递交地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第六开标室

远程不见面开标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

https://wwwlnsggz 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递交投标文件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是,

退还时间: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

开标形式:本项目采用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纸质版备份投标文件递交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百鸟公园东侧大楼)。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 (https://www.lnsggzy.com/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html)进行远程、在线解密。并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完成解密工作(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电子开标的,采用现场纸质开标。逾期递交的或者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5.24)(A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按网络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公示期限:3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7.6

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不补偿

补偿,

补偿标准:

7.7.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不要求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是,

具体要求:本项目以网络电子开标为主,现场纸质开标为辅。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指定栏目上传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纸质版递交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9号)。采用远程解密、远程直播开标。开标网址:https://www.lnsggzy.com/BidOpeningHall/bidhall/dqliaoning/login。投标文件需要用实体CA数字证书或移动CA数字证书生成上传。解密时限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30分钟内(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产生延误解密时间的,招标人将延长相应的解密时长,其他原因不予延长解密时间),登录交易系统进入所投开标项目,使用CA数字证书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投标人,视为放弃本次投标,招标人不再接收。因开标系统发生不可抗力无法进行网络电子开标的,采用现场纸质开标。逾期递交的或者未按要求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付款方式:可研报告成果交付完成后支付可研阶段投标报价金额,其他勘查设计费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支付,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方式。

2.中标人的报价包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设计、税金、方案和成果设计阶段的制作、印刷、邮寄、差旅等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投标人保证本项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所涉及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所有方案设计成果及其设计理念在本项目的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包括:废标方案)。招标人有权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对中标方案进行调整,有权采用未中标方案的部分设计内容或理念。

4.本次招标需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供专家评审。投标人中标并不是对中标设计方案的完全认可。投标人中标后,必须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对中标的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优化,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如果中标人后期设计水平低劣、经3次修改后,依然无法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时,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未付的设计费不予支付,已付的设计费需双倍返还给招标人,如果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文件正文与招标公告不同之处,以招标文件正文为准。

5.中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合同估算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取。投标人不得将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单列,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6.请随时关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变更公告或澄清答疑文件,如因未关注而发生的任何问题,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新点技术咨询服务:本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由新点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与本项目招投标相关问题,投标人可与新点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技术支持电话:王工:13019466009/024-23447977/024-23447961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设计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计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发包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设计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设计费用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设计费用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设计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设计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计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6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技术成果经济补偿

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

7.7履约保证金

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签订合同

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8.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

 

 

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

(万元)

项目负责人

设计服务期限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设计招标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6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招标关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方案评分标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勘察及设计服务期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技术服务方案

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提供有效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总分100.0分)

商务部分:25.0分

技术部分:45.0分

投标报价:30.0分

其他评分因素:0.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根据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投标人的采用投标人填报的“其他勘察设计费”的折扣系数计算(不包括已经不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总报价),当投标人为5家以上(不含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计算其余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家数不多于5家(含5家)时,计算所有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类似项目业绩

投标人2018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水利工程设计服务相关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多得4分。(附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业绩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可查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需附网站查询截图。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的不得分。

项目负责人资历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证书得1分。

项目负责人2018年1月1日至今有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每项1分,最高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员、业绩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可查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需附网站查询截图。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不提供的不得分。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配备情况

项目组配备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每具有一名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1分,最多得8分。

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员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可查或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可查,需附网站查询截图。不提供的不得分。

信用等级

按照投标人在水利部平台或辽宁平台公开的

信用等级计算得分,AAA级得3分,AA级得2分,A级得1分,B 级得 0.5 分,C 级及无信用等级不得分。

信用动态

以开标当日评标委员会现场查询的市场主体信用动

态扣分表为准,对扣分表中所列的市场主体扣除相应分值,计算动态得分率;对扣分表以外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得分率按 100%计算;计算得分时,用以上信用动态得分率乘以满分7分赋分。

2.2.4(2)

设计方案评分标准

对工程的理解1

1.工程概况

理解全面,得2分;基本理解,得1分;理解欠缺,得0分。

对工程的理解2

2.工程任务和规模

理解全面,得2分;基本理解,得1分;理解欠缺,得0分。

对工程的理解3

3.勘察设计的依据

依据合理充分,得1分;依据基本充分,得0.5分;缺乏依据,得0分。

勘察设计方案和工作主要内容1

1.工程测量

方案可行者,得1分;方案基本可行者,得0.5分;方案不可行者,得0分

勘察设计方案和工作主要内容2

2.地质勘察

方案可行者,得4分;方案基本可行者,得2分;方案不可行者,得0分。

勘察设计方案和工作主要内容3

3.勘察设计方案(勘察设计思路、工作内容及图纸)

思路清晰、内容满足要求、图纸完整,得10(含)-15分;思路基本清晰、内容基本满足要求、图纸基本完整,得5(含)-10(不含)分;思路不清晰、内容不满足要求、图纸不完整,得0-5(不含)分

质量保证措施

质量保证措施

程序规范、措施有力、质量控制点设置合理者,得3(含)-5分;

程序规范、措施一般、质量控制点设置基本合理者,得1(含)-3(不含)分;

程序不规范、措施不力者,得0-1(不含)分。

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1

1.进度安排

进度安排合理,得2分;进度安排基本合理,得1分;进度安排不合理,得0分。

进度安排及保证措施2

2.进度保证措施

措施有力,得3分;措施一般,得1.5分;措施不力,得0分。

勘察设计质量目标和服务承诺1

1.勘察设计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明确,得2分;质量目标基本明确,得1分;质量目标不明确,得0分。

勘察设计质量目标和服务承诺2

2.勘察设计服务承诺

方案可行、措施有力者,得3分;方案基本可行、措施一般者,得1.5分;方案不可行、措施不力者,得0分

勘察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分析1

1.勘察设计的重点

重点理解到位、分析合理,得2分;重点理解基本到位、分析基本合理,得1分;重点理解不到位、分析不合理,得0分。

勘察设计的重点和难点分析2

2.勘察设计的难点和合理化建议

难点理解到位、分析合理、主要对策、措施

及合理化建议建议合理、可行性高、具体措施有力者,得3分;难点理解基本到位、分析基本合理、建议一般、可行性一般、具体措施一般者,得1.5分;难点理解不到位、分析不合理、建议不合理、不可行性、具体措施不力者,得0分。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其他勘察设计费采用折扣系数

根据所有通过符合性评审投标人的采用投标人填报的

“其他勘察设计费”的折扣系数计算(不包括已经不参加详细评审的投标总报价),当投标人为5家以上(不含5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计算其余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投标人家数不多于5家(含5家)时,计算所有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以此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时,在满分的基础上扣0.2分;投标人的投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满分基础上扣0.1分。不足1%按照内插法进行计算,投标价最低得分为零分。计算百分数时,保留百分号前数值小数点后二位有效数字(四舍五入)。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设计方案得分高的优先;如果设计方案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评审标准

10.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0.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设计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10.3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0.4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 A;(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设计方案部分计算出得分 B;(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10.5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10.6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设计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中标通知书: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始设计通

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

3.1 发包人代表

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设计人违约;

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 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任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

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勘察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协议书: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3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勘察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勘察的合同条款。

1.1.4 专用合同条款:是发包人与勘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1.1.5 发包人:指与勘察人签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勘察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 工程: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勘察范围内的项目。

1.1.8 勘察任务书:指由发包人就工程勘察范围、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提出要求的书面文件。勘察任务书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1.1.9 合同价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勘察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勘察工作的款项。

1.1.10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必需的支出。

1.1.11 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作天数。

1.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1.13 开工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开始工作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4 成果提交日期: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勘察人完成合同范围内工作并提交成果资料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1.15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勘察人提供并经发包人认可,满足勘察人开展工作需要的所有图件,包括相关说明和资料。

1.1.16 作业场地:指工程勘察作业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具体指定的供工程勘察作业使用的其他场所。

1.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8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直接或间接地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受损方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1.19 不利物质条件:指勘察人在作业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1.1.20 后期服务:指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为发包人提供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和程序性工作,如报告成果咨询、基槽检验、现场交桩和竣工验收等。

1.2 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如果有);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3 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1.3.1 适用法律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其他需要明示的规范性文件,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3.2 适用技术标准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为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技术标准。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所使用技术标准的名称及提供方,并约定技术标准原文版、中译本的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语言。

1.5 联络

1.5.1 与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通知、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合同双方确认的其他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

1.5.2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形式及联系方式。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5.3 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签收对方送达至约定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1.6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勘察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成果资料、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2发包人

2.1 发包人权利

2.1.1 发包人对勘察人的勘察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察成果予以验收。

2.1.2 发包人对勘察人无法胜任工程勘察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2.1.3 发包人拥有勘察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2.2 发包人义务

2.2.1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

2.2.2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察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察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2.3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察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2.2.4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2.2.5 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察人在工程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2.2.6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察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察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2.2.7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2.2.8 发包人应对勘察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合同价款及费用。

2.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3勘察人

3.1 勘察人权利

3.1.1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3.1.2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察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3.1.3 勘察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3.2 勘察人义务

3.2.1 勘察人应按勘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察工作。

3.2.2 勘察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3.2.3 勘察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3.2.4 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

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3.2.5 勘察人开展工程勘察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6 勘察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3.2.7 勘察人应在勘察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3.3 勘察人代表

勘察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察的勘察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察人代表在勘察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察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4条工期

4.1 开工及延期开工

4.1.1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工程勘察工作,并接受发包人对工程勘察工作进度的监督、检查。

4.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勘察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4.2 成果提交日期

勘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具体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 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4.3.1 因以下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增加合同价款和(或)补偿费用: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定金、预付款和(或)进度款;

3)变更导致合同工作量增加;

4)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5)发包人改变工程勘察技术要求;

6)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第4.3.1款情形发生后7天内,应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补偿费用的确认程序参照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执行。

4.4 勘察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勘察人因以下情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双方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的,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1)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开展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2)勘察人管理不善、组织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的;

3)因弥补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而造成工期延误的;

4)因勘察人成果资料不合格返工造成工期延误的;

5)勘察人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4.5 恶劣气候条件

恶劣气候条件影响现场作业,导致现场作业难以进行,造成工期延误的,勘察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具体可参照第4.3.2款处理。

5成果资料

5.1 成果质量

5.1.1 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1.2 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2 成果份数

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的费用。

5.3 成果交付

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4 成果验收

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6后期服务

6.1 后续技术服务

勘察人应派专业技术人员为发包人提供后续技术服务,发包人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后续技术服务的内容、费用和时限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6.2 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相关资料。

7合同价款与支付

7.1 合同价款与调整

7.1.1 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依据中标价格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议定,并载明在合同协议书中。合同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后,除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1.2 合同当事人可任选下列一种合同价款的形式,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总价合同

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和方法,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根据工作量的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在风险范围内一般不予调整,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单价调整因素和方法。

3)其他合同价款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7.1.3 调整合同价款时,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调整原因、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共同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在收到对方的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合同当事人就调整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则按照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7.2 定金或预付款

7.2.1 实行定金或预付款的,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定金或预付款数额,支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勘察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勘察人可在发出通知后推迟开工日期,并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2 定金或预付款在进度款中抵扣,抵扣办法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3 进度款支付

7.3.1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7.3.2 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应与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3.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进度款,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勘察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勘察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勘察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7.3.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勘察人可停止工程勘察作业和后期服务,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4 合同价款结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勘察人提交成果资料后28天内,依据第7.1款〔合同价款与调整〕和第8.2款〔变更合同价款确定〕的约定进行最终合同价款确定,并予以全额支付。

8变更与调整

8.1 变更范围与确认

8.1.1 变更范围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1)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2)规划方案或勘查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3)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4)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5)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6)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8.1.2 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8.2 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8.2.1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察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2.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2.4 一方不同意对方提出的合同价款变更,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8.2.5 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9条知识产权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勘察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反映发包人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勘察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勘察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成果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勘察人,发包人可因本工程的需要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勘察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9.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勘察人在工程勘察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4 在不损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申报奖项、制作宣传印刷品及出版物时使用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9.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在订立合同时不可合理预见,在履行合同中不可避免的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洪水、骚乱、暴动、战争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收集不可抗力发生及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当事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遇有不可抗力发生时,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减少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勘察人应每隔7天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损失情况。

10.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结束后2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结束后14天内,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0.3.1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和勘察人人员伤亡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勘察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勘察人承担;

3)停工期间,勘察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作业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作业场地发生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3.2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 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11.2 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11.3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

12合同解除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勘察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发生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或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的情况,停止作业超过28天,勘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勘察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勘察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2.2 一方依据第12.1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不少于14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第16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2.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支付已完工作量相对应比例的合同价款后解除合同。

12.4 合同解除后,勘察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设备和人员撤出作业场地,发包人应为勘察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3责任与保险

13.1 勘察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3.2 合同当事人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3.3 勘察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勘察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其他保险。

14违约

14.1 发包人违约

14.1.1 发包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第7.2款〔定金或预付款〕约定按时支付定金或预付款;

3)发包人未按第7.3款〔进度款支付〕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1.2 发包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无故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未开始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勘察人支付违约金;勘察人已开始勘察工作的,若完成计划工作量不足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50%;完成计划工作量超过50%的,发包人应支付勘察人合同价款的100%

2)发包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并给予勘察人合理赔偿。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勘察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14.2 勘察人违约

14.2.1 勘察人违约情形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

2)因勘察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合同当事人同意顺延的工期提交成果资料;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4)勘察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形。

14.2.2 勘察人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勘察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察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或勘察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因勘察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因勘察人原因造成成果资料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因勘察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时,勘察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通过所投工程勘察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4)勘察人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勘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勘察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金额。

15索赔

15.1 发包人索赔

勘察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勘察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及发包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勘察人提出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勘察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违约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阶段性向勘察人发出索赔意向,在违约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勘察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5.2 勘察人索赔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勘察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勘察人的经济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违约事件发生后7天内,勘察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勘察人有权停止作业,并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或补充索赔理由、证据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发包人在收到勘察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勘察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勘察人应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1天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第(3)、(4)项约定相同。

16争议解决

16.1 和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2 调解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就争议请求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6.3 仲裁或诉讼

因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并在专用合同条款内约定。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费用清单;

8)勘察及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2.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无

3.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用地规模:               

建设规模:                

产品类型:                

项目发展资料及其它要求:            

4.3分包与不得转包

4.3.2设计人不得分包给第三人。

4.6.2明确主要设计人员,提供主要设计人员汇总表(详见附表)

5.设计要求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治理范围为大辽河右岸西市区段堤防整治4.8KM。防洪标准为100年一遇。

5.3.3阶段范围指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以及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等工作

5.3.4 工作范围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以及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等工作

承包方设计开始时间暂定为:2023年12月15日;完成时间为: 2024年 12月 30日。

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将延长设计及勘察服务期限。

6.3承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合同价的千分之二。

6.5.3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七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CA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

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套)

提交日期

有关

事宜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图、估算附件、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




2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概算附件、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



3

招标设计阶段(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



5

后续设计服务阶段(服务计划、设计交底及设计变更(如需要))



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所有的电子版成果报告

 

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12.合同价格与支付

本合同设计费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付款前 3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对应数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1预付款:无。

支付方式:可研报告成果交付完成后支付可研阶段投标报价金额,其他勘查设计费待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支付,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支付方式。

14. 违约责任

14.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14.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勘察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4.3承包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错误、内容不全面、深度不够等,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0  %。

14.4由于承包人原因,设计勘察资料提交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合同价的千分之二,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 30 天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14.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承包方承诺确保本工程设计人员稳定,未经发包方书面许可不得更换(包括设计及汇报人员应为合同约定或发包方书面同意的设计人员),否则,擅自更换主笔设计师、首席设计师或设计负责人的,每发生一人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擅自更换主任(主创)设计师的,每发生一人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擅自更换其他设计人员的,每发生一人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擅自更换设计人员的,除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外,承包方应提供替换人员简历(发包方亦有权对该人员进行面试)给发包方审核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如发包方发现承包方的设计人员不符合要求或不称职的,承包方应及时提供替换人员简历(发包方亦有权对该人员进行面试)给发包方审核并经发包方书面同意。

15. 争议的解决及送达条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约定下列(2)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发包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共同认定本合同签署地址、联系方式等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沟通渠道,通过前述方式告知对方的信息即视为送达,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变更,应当在三日内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地址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该约定适用于司法送达。

16.其它

16.1根据工程需要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在工程施工时,承包人必须指派项目负责人或设计勘察专业设计负责人(根据发包人需要确定)提供现场指导和配合服务。

在工程施工中,对设计文件有疑问,发包人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派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解决,否则,每次扣设计费0.5万元。

属于一般设计问题,若无特殊情况,应在1天内解决。

在工程的图纸会审、基础验收、中间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处理等,承包人除指派专业人员外,必须有一名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否则每次扣设计费0.5万元。

属于重大设计问题,可在5天内书面提出解决意见。对设计图纸与现场不符之处,应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16.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由承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施工图引用标准图集时,承包人应将引用页(说明及详图等)复印,按图纸套数配齐。

16.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6.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6.7限额设计

16.7.1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承包人应在投资限额    万元控制展开设计。

16.7.2承包人在建筑方案审批通过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建筑方案设计估算和详细的设计过程造价控制计划。没有提供估算和造价控制计划,或估算和计划得不到发包人的认可的,建筑方案阶段的设计无效。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建筑方案或造价控制计划,直至满足要求。

16.7.3承包人应科学、合理编制方案设计估算,不能凑投资限额设计上限值。

16.7.4当施工图预算造价超过方案设计估算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调整设计,直至满足要求。

16.7.5由承包人原因,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值,应控制在方案设计估算额的5%以内,且调整后的施工图预算造价不能超过方案设计估算值。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设计及勘察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费用清单;

7勘察及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合同价

1)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大写)    ¥   元

2)勘察设计费折扣系数:(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5. 勘察及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及勘察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计划开始设计及勘察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及勘察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及勘察日期为准。勘察及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一):(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二):(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附件二:履约保证金参考格式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承包人)于年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承包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发包人和除除承包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第二卷


第五章 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

一、项目要求

1.项目范围及内容

营口市市本级实施水利建设项目浑河(含大辽河)营口市西市区段堤防整治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大辽河右岸西市区段堤防整治4.8KM,防洪标准为 100 年一遇。其堤防工程的级别为 1级;根据穿堤建筑物工程级别不小于防洪堤工程级别的规定,穿堤建筑物工程的级别按照所属河段堤防工程等级进行选取,与该段堤防工程等级相同。

本次招标范围主要为: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预算等全部设计工作,以及设计审批、设计变更、施工阶段现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服务等工作。上述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所有勘察、设计及必要科研工作,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工作深度。

2.项目依据

包括但不限于

1)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等。

3.其他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提供工程测量数据、初步设计概算(含水保、环保等专项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含设备技术规格)、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工程量计算底稿和电子文档等,供招标单位、主管机构或第三方咨询单位审查。在审查中,设计单位有义务对提出的审查意见提供补充资料、做出解释说明。设计人设计过程中必须进行项目全线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并提供相应资料。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信息及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应充分考虑经济、技术、功能等因素,并综合该地区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应科学合理,周密严谨。设计方案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方案图纸、设计方案效果图等。

基本要求为:

经认真工作和研究,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成果资料。

二、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图、估算附件,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概算附件,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预算;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

满足但不限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关于水利工程设计方面履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辽宁省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单位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符合发包人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前期设计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图8套、估算附件2套,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8套。

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告及附图8套、概算附件2套,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8套。

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8套、初步设计报告8套、招标图纸5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预算书各5套,包含电子版文件。

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10套,包含电子版文件。

交付时间:按发包人与勘察设计人确定的供图计划交付。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提供的纸质版资料应符合档案验收相关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电子文档1份;(光盘CD、DVD或U盘)电子文档必须用正规厂家生产的正版CD或DVD光盘刻录,并确保刻录内容与纸质版文档内容完全一致,无任何缺漏。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加密。

3)其他要求:无。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无。

三、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发包人不为中标人提供任何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办公设备、设施,需中标人自备。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无。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标人需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

上述发包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在中标人完成设计任务后全部归还发包人。

四、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发包人不为中标人提供任何生活条件、交通条件、网络、通讯条件、协助人员等。

五、中标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工作手册

2.办公设备

3.交通工具

4.现场办公设施

5.安全设施

六、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无。

 

第三卷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录

一、目录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联合体协议书

六、投标保证金

七、设计费用清单

八、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九、设计方案

十、其他资料

十一、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其他勘察设计费投标折扣系数为     %的投标报价,(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设计服务期限:开始时间2023 12月 15日,结束时间2024年12月30日。其中,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取得可研批复后15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如有);

5)费用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设计方案;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址:                                                 

址:                                                 

话:                                                 

真:                                                 

邮政编码: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负责人

1.1.2.5

姓名:


2

服务期限

1.1.4.3

日历天


3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2.1.1



……

……

……

……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四、联合体协议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各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五、投标保证金

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邮政编码:                                             

话:                                               

                           


六、设计费用清单

1.设计费用清单说明

2.设计费用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设计费用分项名称

计算依据、过程和公式

金额(元)

备注

1





2





3





4





5





……





合计报价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企业设计

资质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


员工总人数:

注册资本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成立日期


中级职称人员


基本账户

开户银行


技术人员数量


基本账户

银行账号


各类注册人员


经营范围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

单位)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程类)、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2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

财务会计报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

业绩中标通知书、业绩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四)正在设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设计服务期限


设计内容


项目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4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5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本项目任职

姓名

职称

专业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执业资格证书

(或上岗证书)名称


职称


学历


拟在本项目任职


工作年限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6 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本表应附材料如下:

项目经理身份证、项目经理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学历证书、项目经理养老保险证明、项目经理个人照片、项目经理劳动合同、项目经理其他材料。


八、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四、设计机构设置(框图)、岗位职责;

五、设计说明和设计方案;

六、拟投入的设计人员;

七、设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八、设计安全保证措施;

九、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十、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九、其他资料


十、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投标人告知承诺

 

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承诺时间:        

 


来源:      时间:2023-11-14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