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8.投标人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 16 时前到账,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10.提供保函的单位,需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 16 时前到我单位换取保证金收据。11.投标人请持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回执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两个工作日 16 时前到代理机构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 现更改为: 8、投标人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账,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10、提供符合规定的各类保函的投标单位,需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原件带到开标现场备查。 11、删除此条款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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