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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盐业制卤区养殖权招租第四次公告

受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营口市老边区财政事务中心对其所持有的盐田制卤用地养殖使用权第四次公开挂牌出租,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出租方: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

2.项目名称: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盐田制卤用地的养殖使用权第四次公开挂牌出租。

3.租赁期限:一个养殖周期(10个月),租期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二、租赁标的物介绍

租赁标的物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制卤用地的水域养殖权,租赁区域共分为两个标的,总面积约4.09万亩(具体以测绘面积图为准)。

标的一:二扬一单元、二扬五单元、三扬一单元(具体以测绘报告及坐标为准,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共计18294.18亩,详见附图。

标的二:二扬二单元、二扬三单元、二扬四单元(具体以测绘报告及坐标为准,保留两位小数),面积共计22690.99亩,详见附图。

三、挂牌租赁价格

依据评估价格确定上述标的物的租赁挂牌价共计为人民币12,250,057.00元(298.89元/亩,三次降价)。

标的一挂牌价5,467,947.00元;

标的二挂牌价6,782,110.00元。

四、挂牌公告期

2023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21日止(10个工作日)

五、承租方资格条件及承租要求

1.为保证出租方生产用水的调度以及用水应急处置方案的实施,本次公开招租两个标段不兼投。

2.意向承租方必须为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且具有水产养殖资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3.本次租赁不接受联合体租赁,承租方在获得租赁权及租赁合同生效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租赁区域转包或者分包。

4.承租方经营信誉良好。

5.承租方须按租赁合同要求向出租方交付合同中租金总额30%的履约保证金,当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内容及公告规定内容时,履约金不予退还并赔偿出租方的相应损失。租赁合同期满后,在承租方无违约的情况下,向出租方提交申请退还履约金,履约金收取期间不计利息。

6.租赁标的物的用途仅用于水产养殖,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更改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7.承租方在养殖经营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国家和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在租赁期间内,租赁标的物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火灾等一切问题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8.承租方需承担一切养殖风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租赁期内养殖经营的一切应缴税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全部承担。

9.承租方可租用出租方的房屋建筑、捕捞设备、拦网设备和看护设备,需另行签订租用协议。在使用前须与出租方签订设备交付清单,租赁期结束后如数归还,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10.承租方在承租期间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现状,不得在租赁标的物的区域内随意开挖、拦堵,不得改变现有圈坝形状,不得改变圈内闸门位置,不得更改、破坏现有道路。

11.租赁标的物为出租方的制盐生产用水地,输送水体为海水。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租赁标的物的所有区域内使用农药、杀虫剂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水质及海盐质量的物质。承租方须配合出租方不定期开展的水质检查,检测的水质须符合出租方的海水水质国家标准(GB3097-1997)第二类水质标准的要求。承租方须维护租赁区域的水质,并对区域内的水质安全负责。承租方应保证出租物周围卫生,不得在出租物周围堆放、掩埋垃圾废弃物或有毒物质,因承租方原因导致区域内水质污染的,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损失。

12.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各自委派专人进行用水调度和水质监管,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或阻挠出租方的用水调度,承租人在设置拦网防逃设施时不得影响出租方用水调度。

13.租赁标的物的区域内为出租方具有调蓄功能的蓄水圈,承租方需服从出租方对蓄水量的要求,并无条件满足出租方对水量调配的要求。租赁标的物区域内的所有闸门均由出租方负责管理,承租方不得自行开关闸门或通过开挖走水路线等方式调控水量。承租方的所有用水活动均需向出租人申请,由出租方安排专人操作。

14.承租方在承租期间内只享受租赁标的物区域的使用权及养殖经营自主权,如因国家征地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行为不能继续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解除合同。

15.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应取得出租人同意,承租期间新增建筑物在租赁期满后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所做任何投资出租方不予承担。

16.出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间进行租赁标的宣传推广,以及环境保护、观光开发等项目的实地考察、改造及修建,承租人无权干涉。

六、报名及保证金交纳

报名截至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15时止。意向承租人应当在公告截止日15: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     持有效身份证证件或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到老边区财政事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     将交易保证金 标的一为164万元,标的二为203万元   (标的物价值的百分之30%,取整。)支付至营口市老边区财政事务中心指定账户,保证金收款账号联系咨询电话获取。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竞租资格。

七、展示时间及地点

在公告期内,意向承租方可与出租方联系,约定时间或自行前往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查看(展示时间为6月14日—6月15日)。

八、交易保证金处置

1.交纳保证金方式为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按要求缴纳至指定账户,具体信息及到账时间以银行显示信息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承租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交付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存为履约保证金。

3.成交价款:确认成交后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本项目成交之日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缴纳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等。交款人名称须与承租方名称一致。

4.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租赁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本公告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租赁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拍卖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的;(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和履约保证金的。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1.本次公开挂牌出租的租赁标的物以现状公开租赁,营口市老边区财政事务中心及出租方对租赁标的物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同完全接受、认可公告及租赁合同中的内容及要求,且表明已对租赁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并接受该租赁标的物的一切现状(包括瑕疵),对自己竞租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物的状况等为由拒绝接收、退还租赁标的物或拒付租金,否则将视为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2.成交后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因办理交易而产生和在办理交易过程中必须缴纳或者补缴的任何税金、交易费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支付。

3.本次公开挂牌出租的租赁标的物的位置、面积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位置和面积等以出租方最终确认为准,成交价款不受其影响。

十、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协商方式进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时间及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18340630120

登记办理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营东大厦老边区财政事务中心716室。


来源:      时间:2023-06-07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