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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项目JH23-210000-0965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JH23-210000-09653

项目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

供应商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站前区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

中标(成交)金额:1,0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

服务类

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C18049900其他保险服务)

服务范围:案件中,遭受人身伤害并取得胜诉判决的受害人或其亲属,因无法足额获得被执行人损害赔偿,且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执行救助申请,对于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应当支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2、民事侵权人身伤害案件 3、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案件

服务要求:(一)承保服务要求   投标人自收到投保材料后迅速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在合作过程中,除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双方在提供的商业性秘密过程中获取的个人档案等信息和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二)理赔服务要求  1.投标人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主的法院执行救助保险理赔服务团队,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具体的理赔服务工作。理赔人员要保证工作时间内在岗,不能因为主要理赔人员的缺勤而影响到正常的理赔工作。   2.投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热线电话,负责受理执行救助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问题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投标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就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答复。  (三)其他服务要求 1.建立定期交流机制; 2.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 (四)报价要求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供应商报价采用救助扩大系数进行报价,最低救助扩大系数为1.1,救助扩大系数低于1.1按无效标处理。  供应商投标报价时需同时对扩大系数及救助扩大系数对应的投标价在开标一览表中进行填报。

服务时间:三年,一年一签订合作协议

服务标准:1.  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含)以下案件:救助金额全额支付; 2.  执行未到位金额3万(含)以上案件:3万元+超过3万元部分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如遇特殊情况,由双方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出具特殊案件申请表,按申请表执行救助金额予以赔偿);  3. 特殊超额(30万)救助:由双方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确定。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李爱平、刘岩、俞波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涵盖县区)执行救助保险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的规定标准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供应商不得将招标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的服务费在投标报价中单列。 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15,0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与安定北路交汇处附近西              

联系方式:0417-28783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恒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大街182-5号           

联系方式:0417-26455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月           

电 话:0417-2645558

来源:      时间:2023-04-13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