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辽宁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营口市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涉及的国有产权、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受理 综合科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受理工作,并按程序报领导批示。对欲进入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产权项目,由中心产权交易部门与委托人进行洽谈,了解出让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委托人应向中心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证照等,并要求委托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审核登记 产权交易科对出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文件包括: ㈠ 转让方的资格证照或其它有效证照: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3.其它组织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㈡ 有关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 ㈢ 有关单位批准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证明,包括转让方内部决议,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㈣ 资产评估报告书,同时提交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文件; ㈤ 转让财产清单,产权转让单位情况介绍; ㈥ 转让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内容; ㈦ 要求出据的其它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心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书》,同时载明以下事项:1.标的;2。委托事项的要求;3.协议履行的期限;4.交易费收取的标准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它内容。 三、现场踏勘 中心产权交易科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实物拍照等资料证明,并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资质、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四、公告 中心通过辽宁日报、营口日报及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广泛征集受让方。 转让方披露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㈠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㈡ 转让标的单位的产权构成情况; ㈢ 产权转让行为的内容决策及批准情况; ㈣ 转让标的单位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㈤ 转让标的单位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 ㈥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情况; ㈦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五、报名 受让方报名参与产权交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㈠ 资格证明: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其它组织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5.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㈡ 资信证明(一般应当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 ㈢要求出据的其它材料。 受让方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后,中心将对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将组织去现场查勘、了解情况。 受让方参加交易前,应按要求交存保证金,保证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交易底价的10%,成交后转为履约保证金。 六、交易方式 根据公开征集到的产权意向受让方的数量和其它相关情况,选择确定交易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七、签约成交 产权交易成交确认后,中心主持交易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签字、盖章,由中心出据产权交易鉴证书。 八、结算交割 产权交易结束后,由中心产权交易科编制保证金退付表,交由财务科按程序退款。 受让方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将全部成交价款交到中心账户。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应保证其转让产权的完整性,并保证转让的产权与合同的一致性,交易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交接手续。转让标的为国有产权的凭中心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和产权交易合同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出据资产调拨手续。 九、档案整理 转让手续全部办结后,由产权交易科对产权交易项目出让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资料(包括电子影像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出让资料包括: 1、转让项目的审批文件; 2、产权交易项目转让标的明细表;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 4、转让活动实施过程的记录资料(电子影像资料); 5、竞买人的展示证及资产告知书; 6、《成交确认书》或流拍说明及会议记录表; 7、产权交易完结后的相关材料; 8、其它应归档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