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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产权交易工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

产权交易项目由服务大厅负责受理。大厅工作人员根据标的转让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写《产权交易任务书》,实时转入产权交易科。

二、项目实施

对进入中心进行交易的国有产权项目,由产权交易科与转让方进行洽谈,了解出让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委托人应向中心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证照等。

1.对出让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

2.现场踏勘

产权交易科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实物拍照等资料证明,并由委托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3.公告

在中心网站等相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限按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的相关规定执行)

4.报名

受让方报名参与产权交易项目时,应按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到产权交易科现场进行报名。

5.签约成交

产权交易成交确认后,产权交易科主持交易双方按有关规定,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履行完产权交割后,由中心出据产权交易凭证。

6.结算交割

产权交易结束后,由产权科编制保证金退付表,由分管副主任签字后交由财务科按程序退款。

7.档案整理

转让手续全部办结后,由产权科对产权交易项目出让过程中各环节相关资料(包括电子影像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来源:      时间:2024-01-08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