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人 (法人名称)本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姓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为本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 (标项目名称),以本单位名义处理本项目在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石桥市分中心投标保证金退返及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事宜。(参考数值:每1万元每天银行同款利息约为0.09元,最终以保证金所存银行提供的计息为准)。鉴于银行结算活期利息是在每季度末20日,保证金利息部分统一在银行季末结息到账后,由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石桥分中心退返。投标单位如需中心开具收据请联系卢女士04175889005 本授权书于2022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粘贴处 投标单位公章:
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背面粘贴处 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表的联系电话:
投标文件递交环节
因疫情原因,为应对投标人数过多,集中递交文件,避免代理公司接收文件持续时间过长,影响投标文件的递交时效,现做此说明: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授权代表经测量体温正常并领取编号即可以进入交易中心办公区域。进入此区域后,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进入此区域即视为已经到达开标现场。到达投标截止时间后,没有领取编号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已经进入交易中心办公区域的投标人可继续递交投标文件。待所有已在此区域内符合条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接收完成后进行开标会。 投标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时间前到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石桥市分中心递交保函并换取保证金收据。 请投标人合理安排时间,保证投标文件按时送达。
疫情期间参与招投标须知
一、参与开标、评标及及来访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谢绝入场。进入交易现场和科室前请按指示标识 1、在指定区域洗手; 2、在指定区域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在37°以下方可进入(第一次检测过高者需要进入留观区进行二次体温测量); 3、并做好防疫期间登记。在此过程中自行看管好投标文件等材料并在时间方面打好提前量以免耽误递交投标文件。建议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尽量不要委托有过疫区接触史的代理人参加交易活动,请提前联系本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根据疫情防控部署要求,参与现场交易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当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需携带 48 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全程自行佩戴口罩,主动配合身份验证登记和体温检测,满足疫情防控要求方能入场。 三、开标会议现场原则上各方交易主体只需指派一名代表参加,现场需要提交和核验资料的人员应做到即办即走,开评标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当项目唱标结束后,请各位投标代理人自行离场,自行在附近等待,不要在公共资源的大厅和休息区内聚集、交谈,委托代理人必须保持电话通畅,等候代理机构联系答疑和取回原件。 四、请参会各方主体自行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开标现场保持通风,不使用空调系统其他未尽事宜,请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服从工作人员有关疫情防要求的相关安排。
大石桥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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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评分因素 | 评分细则 |
A 经济标(70分) | 价格(70分) | 1、如有效投标单位小于6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2、如有效投标单位6家(含)-10家(含),则去掉2个最高价,2个最低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3、如有效投标单位10家(不含)-2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3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3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4、如有效投标单位20家(不含)-3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4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4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5、如有效投标单位30家(不含)-4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6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6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6、如有效投标单位40家(不含)-6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10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10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7、如有效投标单位60家(不含)-8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15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15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8、如有效投标单位80家(不含)-100家(含),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20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20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9、如有效投标单位100家以上,投标报价由高到低排序后,去掉排名前25家的投标报价和排名后25家的投标报价;将其他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做为评标基准价。 10、等于评标基准价的满分70分。 投标报价高于基准价时,每高一个百分点,在70分基础上减0.15分;最低为0分。 投标报价低于基准价时,每低一个百分点,在70分基础上减0.1分;最低为0分。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修正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
B 组织 设计 (18分) | 施工程序 及总体概述 (2.00分) | 优:综合说明文字清楚,内容全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与目标明确的得2-1分。 良:综合说明文字比较清楚,内容基本全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与目标校明确的得1(含)-0.1分。 差:综合说明文字不清楚,内容不全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与目标不明确的得0分。 |
施工方案 与技术措施 (3.00分) | 优:总体施工规划布置合理、明确施工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分部分项施工方法全面合理、施工重点突出的得3-1.5分。 良:总体施工规划布置较合理、较明确施工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分部分项施工方法较合理、施工重点较突出的得1.5(含)-0.1分。 差:总体施工规划布置不合理、不明确施工方案方法、技术措施,分部分项施工方法不合理、施工重点不突出的得0分。 | |
质量管理体系 与措施及违约承诺 (2.00分) | 优: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合理完善、结合实际、措施明确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高的,得2-1分。 良:施工质量保证措施较合理完善、结合实际较好、措施较明确、责任人较具体,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较高的,得1(含)-0.1分。 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不合理不完善、不结合实际、措施不明确、没有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不高的,得0分。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及违约承诺(2.00分) | 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当,责任人具体,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得2-1分。 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较全面周到、较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较得当,责任人较具体,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较高的,得1(含)-0.1分。 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不全面周到、不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不得当,责任人不具体,无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的,得0分。 | |
环境保护管理 体系与措施 (1.00分) | 优: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好的得1-0.5分。 良: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较好的得0.5(含)-0.1分。 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不好的得0分。 | |
工程进度计划 与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2.00分) | 优:施工进度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当、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的,得2-1分。 良: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较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当、可操作性较强,保证措施较可靠的,得1(含)-0.1分。 差:施工进度计划编制不合理、可行,关键线路不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不当、可操作性不强,保证措施不可靠的,得0分。 | |
资源配备计划(2.00分) | 优:设备、材料、进场安排合理可行、人员进场安排合理可行、资源供应计划安排与施工计划方案配合得当的得2-1分。 良:设备、材料、进场安排较合理可行、人员进场安排较合理可行、资源供应计划安排与施工计划方案配合较得当的得1(含)-0.1分。 差:设备、材料、进场安排不合理可行、人员进场安排不合理可行、资源供应计划安排与施工计划方案配合不得当的得0分。 | |
现场布置 及管理措施 (2.00分) | 优:现场布置管理措施好的得2-1分。 良:现场布置管理措施较好的得1(含)-0.1分。 差:现场布置管理措施不好的得0分。 | |
施工组织 设计编制情况 (2.00分) | 优:施工组织编制科学,合理完整,十分切合工程实际得2-1分。 良:施工组织编制较科学,较合理完整,较切合工程实际得1(含)-0.1分。 差:施工组织编制不科学,不合理完整,不切合工程实际得0分。 | |
C 其他 因素 评分 标准 (12分) | 项目组织机构 和人员配备 (2.00分) | 拟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合理、是否职责分工明确、专业配套齐全0-2分。 |
劳动力配备的 合理性及保证措施 (2.00分) | 劳动力配备、保证措施好的得2分,其余酌情减分。 | |
企业信用 (3.00分) | 投标人取得经省(市)信用办或相关监管部门备案或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有效期内),评定A级的得1分,AA级的得2分,AAA级的得3分,以信用报告原件为准,且“信用中国(辽宁)”或同级及以上平台网上可查,不满足要求不得分。 | |
财务状况 (3.00分) | 根据企业近三年(2019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判断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三年全部盈利的得3分,二年盈利的得2分,一年盈利的得1分。须提供审计报告原件作为评审依据。 | |
企业业绩 (2.00分) | 企业近三年(2019年1月1日至开标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网上可查)业绩,每提供一项得1分,最多得2分。评标专家依据投标单位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协议原件及竣工验收报告原件作为评审依据,没有或上述资料不全不得分。(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
合同编号:
承 包 合 同 书
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个称):
承包人(个称):
为明确合同双方在本工程中的权利义务,根据本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依照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项目规划设计中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分项工程。(具体内容见施工图纸)。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总工期:日历天数为: 天
四、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工程总价款(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
六、履约保证金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
(一)履约保证金交纳数额及退还时间:
1、承包人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
2、返还履约保证金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按时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和经审计部门审计通过后,全部无息返还。
(二)工程(进度)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合同结算总价以财政部门审计及资金拨付情况为准。
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总工程款(中标价)的40%,完成工程量90%后支付到总工程款(中标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决算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结算价)的97%,余下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七、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规定和本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组织施工。
(二)承包人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按下列约定处理:
1、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确有错误或设计严重不合理,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会同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经合同双方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后,方可继续施工。
2、如遇设计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和合同双方未签订设计变更协议前,承包方不得强行施工。
八、施工安全保障
1、承包人负责本工程项目作业区内的施工安全和财产安全。
2、承包人进入项目区后,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人、畜伤亡和财产损失。
3、出现险情应及时排除。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和险情,应立即施救和处理并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九、检查和竣工验收
(一)承包人认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竣工报告》。并于提供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施工技术资料档案和竣工图各4套。
(二)检查与验收
1、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2、检查与验收时,严格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标准、规范,工程的数量、质量、工序,逐一进行检查与验收。
3、经验收认为工程是因承包人施工的原因出现的缺陷、瑕疵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反工的,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优良为止。
4、经验收认为工程是设计原因存在的缺陷等质量问题,需要修改或反工的,由承包人严格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或指令进行施工,达到合格为止,其修改或反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做相应顺延。
(三)工程移交
承包人自竣工工程经终验合格之日起,14日内将工程及工程施工相关资料、图纸等整理成档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发包人不按时接管,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不按期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
十、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下列各项:
1、本工程承包合同;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附件和中标通知书;
5、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或书面协议;
6、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8、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9、工程量清单、工程结算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其他有关本工程报告、通知、指令、答复、确认等文书。
十一、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具有《招标公告》上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条件;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等均为本承包人所有,真实有效;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同意不转包或分包本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着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数额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如有违反愿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签字后即生效。
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发包人、承包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和补充。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本项目并负责本工程规划设计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或具有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工程监理资格的单位。
1.8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具有工程经验的监理人员。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省级人民政府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工程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l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3工程费:指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的总和。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投标书、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5)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和协议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规划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
(8)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监理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6.1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监理单位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6.2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6.3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7.3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以建议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项目区内权属调整、拆迁补偿和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协调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确定项目区的四至界线,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3)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规划设计技术交底;
(4)向承包人提供项目区内的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工程开工报告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申请批准手续;
(6)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补充设计,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使用;
(2)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负责施工期间全过程的安全工作;
(4)向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施工期间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数量和要求;
(5)恢复由于施工原因发生的道路、土地等损坏所需的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6)办理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水、用电的各项工作和所需费用,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8)项目区内的地下管线和树木的保护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15天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规划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l 4.工程竣工
l 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l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l 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更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l 6.4因监理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l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l7.3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l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l9.3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l9.5双方责任
(1)由于规划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规划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规划设计单位和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承包人承担。
(5)监理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l、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l 4天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后14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规划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
25.3对承包人超出规划设计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6.5工程竣工验收前支付工程款最多不能超过工程费的80%。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4)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但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或专用条款中约定生产厂家购买。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规划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确需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工程,发包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不得耽误承包人的正常施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申请,由原规划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工程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规划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l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监理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后l 4天内,申请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并在初验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项目初验合格后,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终验,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初验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工程经上级部门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33.4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工程保修的具体要求在专用条款中加以说明。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l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l 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l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合同解除
42.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2.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2.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2.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贷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2.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3.合同生效与终止
43.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3.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3.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4.合同份数
44.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4.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45.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1、本合同词语定义,适用本合同《通用条款》一、1、各项。
2、本合同文件解释顺序,按本合同第一部分,十、所列先后顺序。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本合同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条例、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
1、《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2、《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
3、《灌溉与排水工程技术规范》;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5、《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
7、国家和省颁布的其他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等。
四、图纸提供时间及套数:
1、发包人于开工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图纸1套。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工程图纸转让、转借给第三人。否则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经济损失。
3、本工程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其余全部图纸应移交给发包人。
五、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委托授权: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合同,按照设计图纸和本项目标准及该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行业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进度、质量、资金、施工安全等监督管理,行使工程监理职权。
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代表
姓名: 职务:
职权: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业务联系:代表发包人从事具体事务性工作:配合监理工程师参加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初审工作;检查承包人、施工人员资质和合同履行情况等。
3、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职权:
4、发包人工作和完成工作时间
(1)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日前,完成项目区应具备的施工条件。
(2)根据规划设计坐标控制点,协助承包人于开工7天前确定项目区四至界线。
(3)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4)发包人于开工7日前,办理开工报告,协助承包人办理其他相关的施工手续。
(5)发包人其他工作:
5、承包人工作、完成工作期限和责任
(1)根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于开工前 日完成 工作。
(2)于开工7日前办完施工期间的临时用房、用水、用电等各项准备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采取有效地防护措施,保护项目区原有的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树木不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恢复原状或给予经济赔偿。
(4)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时间:
①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表。
②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报告。
③年末12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年度完成工程量报告。
(5)开工7天前为发包人驻工地代表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6)施工安全与保卫工作
①负责项目区内人员及财产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守工程建设生产安全有关规定,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建立项目区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人。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②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和道路附近施工,施工前应设立护栏网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经监理工程师实地查验认可后方可施工。
③加强对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施工人员严守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准无证人员操作机械和危险作业,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④防止无关人员和牲畜进入工作区,发生人、畜伤亡事故发生。
⑤不得在低洼等危险地带设立生活区或存放设备和物资。
⑥发现险情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施工造成原有的道路、土地等损坏,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负责保护已竣工尚未交付发包人的工程,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承包人的其他工作: 。
六、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
1、承包人于开工前20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2、监理工程师于开工前7日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确认。
3、承包人应严格按图纸、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随时授受和配合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4、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返工或重作。工期不顺延。
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
七、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质量与验收
1、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中间验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2日前,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时间、地区、内容。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标准,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覆盖或进入下一道工序。
2、本工程项目涉及水、电设备安装等分项工程,承包人应进行试车、通电、通水调试。经调试后认为已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通知》应明确验收的时间、地区和内容。
3、经验收后,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试车、通电、通水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经验收,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责任承担:
(1)由于规划设计原因,致使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应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承包人负责拆除、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致使安装的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发包人采购的,由发包人承担重新购置、修理、拆除、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承包人负责拆除、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
设备是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拆除、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不顺延。
(3)由于设备是安装原因,致使水、电设备未达到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由承包人自行拆除、重新安装,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顺延。
八、工程(进度)款支付
1、本工程价款包含本工程量清单中所有细目和分项工程。
2、本工程按工程进度及财政拨付进度支付。
九、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通用条款27各项约定执行。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按通用条款28各项约定执行。
十、竣工检查验收
1、承包人应对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的数量和质量承担责任。
2、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认为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已具备本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从提供《竣工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下列完整的文件、图纸、资料各4套:
(1)施工设计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文件和图纸。
(2)隐蔽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施工记录,实际完成工程量明细表。
(3)质量评定表和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等。
(4)上级机关批准工程的有关文件。
3、承包人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文件图纸资料,应承担工程款总额1%的违约金。
4、检查与验收时,应严格按本《专用条款》三、所列的相关标准、规范,对承包工程的数量、质量、工序,逐一进行检查与验收。
5、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竣工报告》之日起14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并在初步验收后14日内做出认可或修改意见。需要修改的,承包人应按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并承担因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6、初验合格后由发包人申请上级部门组织终验。终验期限不在本合同约定之内。
7、工程移交:承包人自竣工工程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工程移交完结。承包人不按期交付,按逾期竣工处理。
十一、质量保修期限及保修主要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前填写《质量保修书》。
2、承包人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项目规划设计中工程施工图纸内的全部分项工程。
3、承包人质量保修期:一年,从工程移交之日起算365天。
4、承包人质量保修责任:负责保修因施工原因出现的质量问题。
十二、工程款结算
该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合同结算总价以财政部门审计及资金拨付情况为准。
完成工程量的50%后支付总工程款(中标价)的40%,完成工程量90%后支付到总工程款(中标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审计决算后支付到总工程款(结算价)的97%,余下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结清(不计利息)。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1、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执行。
(2)竣工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审计通过后,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的期限仍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承包人可以向盖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未按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2)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标准为止。并应承担重新施工所需的工程费用;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发包人不予返还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并向发包人赔偿工程款总额10%的经济损失。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工程转包、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转包、分包期间所发生的工程款,发包人不予结算。
(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除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返还外,承包人另向发包人支付未完成工程量总额的20%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索赔
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索赔的理由,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相关的证据。对方接到索赔书后应在28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在该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对方的索赔要求。
4、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大石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工程分包
(1)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如需分包、转包,须经发包人审查并书面同意。否则分包、转包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2)分包施工单位:如需劳动力应优先雇用当地农民。
2、不可抗力包括:火灾和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3、保险
(1)承包人必须办理工程质量保险;
(2)承包人应办理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程项目财产保险等,并承担相关的保险费用,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本项目中农业措施,施肥前和施肥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应资质第三方出具土壤检测报告,达到相关标准。
5、本合同第一部分《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与本《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6、本合同第二部分《工程承包合同》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其他补充条款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一标段:赏军灌片三支(中段)四支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二标段:六股道河流域(北岸):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三标段:沟沿镇三八灌片: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四标段:高坎镇东风灌片八支: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五标段:汤池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 六标段:博洛铺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二、招标范围: 一标段:赏军灌片三支(中段)四支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二标段:六股道河流域(北岸):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三标段:沟沿镇三八灌片: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四标段:高坎镇东风灌片八支: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五标段:汤池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 六标段:博洛铺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具体内容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1.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 2. 大石桥市2022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施工图。 |
四、暂定价格:
设备暂定价格表
一标段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设备费单价(元) | 备注 |
一 | 支、斗渠进水涵闸工程 | |||
1 | 铸铁闸门 | |||
1.0m×1.0m | 扇 | 3975 | ||
1.0m×0.8m | 扇 | 3546 | ||
0.8m×0.8m | 扇 | 2459 | ||
0.5m×0.5m | 扇 | 1072 | ||
0.4m×0.4m | 扇 | 643 | ||
2 | 手提复合PE塑料闸门 | |||
0.4m×0.4m | 扇 | 110 | ||
3 | 螺杆式启闭机(手动) | |||
2t | 台 | 1012 | ||
1t | 台 | 770 | ||
0.5t | 台 | 583 | ||
二 | 多普勒太阳能流量仪 | |||
1 | 数据采集器 | 台 | 8000 | |
2 | 超短波通信模块 | 套 | 2500 | |
3 | 高频雷达流速流量仪 | 台 | 35000 | |
4 | 免维护蓄电池(65AH) | 块 | 1080 | |
5 | 太阳能板 | 块 | 980 | |
6 | 充电保护器 | 台 | 400 | |
7 | 信号避雷器 | 套 | 400 | |
8 | 机箱及安装支架 | 套 | 900 | |
三 | 人工观测水尺 | |||
1 | 不锈钢水尺 | 套 | 500 |
注:本表所列内容为设备暂定单价,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此表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否则为废标,结算时按核准价调整;设备安装费投标人自行考虑。
设备暂定价格表
二标段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设备费单价(元) | 备注 |
一 | 支、斗渠进水涵闸工程 | |||
1 | 铸铁闸门 | 元 | ||
1.5m×1.0m | 扇 | 7235 | ||
1.0m×1.0m | 扇 | 3975 | ||
0.8m×0.8m | 扇 | 2459 | ||
0.6m×0.6m | 扇 | 1615 | ||
0.5m×0.5m | 扇 | 1072 | ||
2 | 手提复合PE塑料闸门 | 元 | ||
0.4m×0.4m | 扇 | 110 | ||
3 | 螺杆式启闭机(手动) | 元 | ||
2t | 台 | 1012 | ||
It | 台 | 770 | ||
二 | 多普勒太阳能流量仪 | |||
1 | 数据采集器 | 台 | 8000 | |
2 | 超短波通信模块 | 套 | 2500 | |
3 | 高频雷达流速流量仪 | 台 | 35000 | |
4 | 免维护蓄电池(65AH) | 块 | 1080 | |
5 | 太阳能板 | 块 | 980 | |
6 | 充电保护器 | 台 | 400 | |
7 | 信号避雷器 | 套 | 400 | |
8 | 机箱及安装支架 | 套 | 900 | |
三 | 人工观测水尺 | |||
1 | 不锈钢水尺 | 套 | 500 |
注:本表所列内容为设备暂定单价,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此表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否则为废标,结算时按核准价调整;设备安装费投标人自行考虑。
灌溉与排水(金属结构设备)暂定价格表
三标段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设备费单价(元) | 备注 |
1 | 铸铁闸门 | |||
1.0m×1.2m | 扇 | 5062 | ||
1.0m×1.0m | 扇 | 3975 | ||
0.8m×0.8m | 扇 | 2459 | ||
0.6m×0.6m | 扇 | 1615 | ||
0.5m×0.5m | 扇 | 1072 | ||
0.4m×0.4m | 扇 | 643 | ||
2 | 手提复合PE塑料闸门 | |||
0.5m×0.5m | 扇 | 130 | ||
0.4m×0.4m | 扇 | 110 | ||
3 | 螺杆式启闭机(手动) | |||
2t | 台 | 1012 | ||
1t | 台 | 770 | ||
0.5t | 台 | 583 |
注:本表所列内容为设备暂定单价,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此表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否则为废标,结算时按核准价调整;设备安装费投标人自行考虑。
设备暂定价格表
四标段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设备费单价(元) | 备注 |
一 | 支、斗渠进水涵闸工程 | |||
1 | 铸铁闸门 | 元 | ||
1.5mx1.5m | 扇 | 10335 | ||
1.2m×1.2m | 扇 | 6821 | ||
1.0m×1.0m | 扇 | 3975 | ||
0.8m×0.8m | 扇 | 2459 | ||
0.6m×0.6m | 扇 | 1615 | ||
2 | 0.5m×0.5m | 扇 | 1072 | |
手提复合PE塑料闸门 | 元 | |||
3 | 0.4m×0.4m | 扇 | 110 | |
螺杆式启闭机(手动) | 元 | |||
3t(手电两用) | 台 | 4767 | ||
2t | 台 | 1012 | ||
lt | 台 | 770 | ||
0.5t | 台 | 583 |
注:本表所列内容为设备暂定单价,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按此表价格进入投标报价,否则为废标,结算时按核准价调整;设备安装费投标人自行考虑。
五、投标报价表
1、投标总价
2、汇总表
3、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4、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材料费表
5、工程单价计算表
6、材料单价表
六、工程量清单见附表
一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赏军灌片三支(中段)四支渠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灌溉);
二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六股道河流域(北岸)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效节水灌溉);
三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沟沿镇三八灌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质增效);
四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高坎镇东风灌片八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提质增效);
五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汤池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六标段:2022年大石桥市博洛铺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 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编制时间:
注:另附。
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执行,如上述标准、规范对同一问题要求不一致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以哪种标准、规范为准。
1.总体描述
1.1以下给出的工程介绍不应认为是全面的;
1.2工程描述
1.2.1项目地址:
一标段:水源镇邢家村、马家村;
二标段:高坎镇李家村、黄家村、董家村;
三标段:沟沿镇李家村、新风村、北万村、八家子村、立志村;
四标段:高坎镇丁家村、上土台村、毕家村、党家村;
五标段:汤池镇东苇村、西苇村、三家子村、高士沟村、椴木沟村、此老徐村、卧牛石村;
六标段:博洛铺镇李大村、神树村。
1.2.2计划工期:2022年10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75日历天)(实际工期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
1.2.3工程规模:
一标段:赏军灌片三支(中段)四支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二标段:六股道河流域(北岸):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
三标段:沟沿镇三八灌片: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四标段:高坎镇东风灌片八支:土壤改良、灌溉和排水、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五标段:汤池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
六标段:博洛铺镇:土壤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等。
2.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
2.1以下给出的工程承包范围和说明描述只是概括的,不应认为是全面的、无缺的,承包人应研究其它文件,完全了解工程的实际范围;
2.2承包人被认为已详细阅读过构成本工程合同文件的其它有关文件和了解工程的内容;
2.3本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所采购材料必须经招标人认可并经监理单位认证后方可采购和使用。
2.4质量要求:合格(达到《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20600-2014)、项目规划设计及图纸要求。)
3.现场施工组织应充分,在人员活动、材料堆放、施工时间安排上,按有关规定要求安排计划。
第 四 卷
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标要素索引表
评标要素索引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投标文件页码范围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
P ~P |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本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计划工期 | 1.1.4.3 | 工期为: | |
…… | …… | …… | …… | |
…… | …… | …… | …… |
优选顺序表
各投标单位:本工程项目共分六个标段,本项目各标段兼投不兼中。
中标原则及投标排序优先选择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 ||
优选顺序 | 所选标段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中标原则:本项目执行每个标段兼投但不兼中原则,即本项目各个标段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但原则上最多只能在其中一个标段中标。
投两个及以上标段的投标单位必须递交排序优先选择表,此表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装订在每个标段投标文件中的最后一页,且各个标段排序必须一致,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配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 名 称 | 备注 |
1 | (投标人自行编制) | |
2 | … | |
3 |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
4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
5 |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
6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
7 | 其他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
8 | 有关施工建议 |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投入本标段的实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 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
(二)
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造价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2、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近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表
(2019年度至2021年度)
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
近3年(2019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四)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序号 | 诉讼及仲裁内容 | 诉讼及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盖公章,原件备查。
(六)相关证件
序号 | 证件名称 | 对应页码 |
1 | 营业执照 |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3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
4 | 项目经理资格 | |
5 | 委托代理人 | |
6 | 其他 |
注:“投标人告知承诺函”为发布中标公告的必须件,请各投标单位于投标截止时间后,将签字盖章后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发送至jy2829979@163.com邮箱,无需放到投标文件中。格式附后。
附件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招标人名称、行政监管部门:
我单位参与(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已知悉本单位相关权利义务,作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本人清楚知晓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活动的情况。本人已详细阅读告知承诺函的内容,并在此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和我本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依规参与本项目投标。
二、我单位具有参与本次投标的资质和能力,公司运营状况良好,不存在挂靠投标、不受让、租借、出租、出借资格或资质证书,无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
三、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列明的渠道获取招标文件,没有通过其他不正当渠道获取招标文件。
四、我单位承诺投标文件由本单位员工独立编制,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所提供的一切投标相关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五、我单位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我单位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我单位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八、我单位和我个人清楚并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九、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本单位及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
十、本承诺函由我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本人亲自签字确认。
承诺单位: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字)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