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是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为依据进行调整和补充,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二、《标准文本》为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招标项目的统一文本。《标准文本》中所涉及的通用条款另行汇集成册,通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专栏进行转载,使用者可在网上查看或下载。招标文件当中所引用的通用条款必须在规定的章节中标明,不得擅自删减。通用条款部分参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三、《标准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填空编制,所确定的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说明相互对应,前附表所设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在方框“□”处进行标明。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已在媒介发布的所用媒介名称。已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应附在被邀请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以视为投标邀请凭证。 六、本《标准文本》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现场随机抽选的评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确定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投标报价中的规费、预留金、暂定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之中。 七、招标人在选择评标办法时,可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参考附表九中的标价计算方法确定计分方法,可任选其一,也可多选,同时也可将所列评标办法相互结合使用,但无论使用哪一种评标办法,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八、《标准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应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所诉内容相一致,进行有效衔接。本章所附表格的内容若有变化,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九、对投标人的资质及其等级要求,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对应设置,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标准,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歧视性条款。招标内容中有必须由两个或者多个不同专业承包资质承接的,可设置相应的两个或多个专业资质,但应允许联合体。 十、为使电子评标工作的有序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在已建立信息数据库的企业中选择邀请对象,未建立数据库的企业原则上不得被邀请。 十一、《标准文本》 第六章“图纸”应由招标人负责提供PDF格式的电子版图纸,作为电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纸制招标文件除外) 十二、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电子评标的,投标文件将不接受纸制的投标文件,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须使用CA电子印章签名。 十三、投标人在下载纸制招标文件时,应对《标准文本》的正文部分进行下载,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引用部分条款可根据情况自愿进行下载,或将其引用部分直接进行摘录,作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本《标准文本》正本与《标准文本引用部分》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互关联。 十四、《标准文本引用部分》中的内容属于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于投标人的自行推断和对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的理解有误,所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十五、各有关单位在使用《标准文本》的过程中,应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所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我们将做进一步调整,使《标准文本》在招投标活动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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