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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们将迎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2022年,是《政府采购法》颁布第20年,就在2022年伊始,政府采购领域第6个部长令《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正式颁布,“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第七种采购方式横空出世。110号令秉承问题导向思维理念,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采购方式,较好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定点采购和协议采购概念不清、方式不明,采购人不好掌握、监管部门不便监督、公众不理解的问题,不仅完善和丰富我国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而且极大地方便了采购人。为第一时间学懂弄通框架协议采购,政府采购科主动学习,搜集各方资料,并在本周三上午进行了集中性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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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框架协议采购”?和其他采购方式有什么区别?

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110号令确立的第七种采购方式,与过去的六种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项目采购方式相比,“框架协议采购”具有明显两阶段特征,第一阶段:公开征集程序确定一到多家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其采购标的特点是,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

二、框架协议采购和传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有什么区别?

110号令3月1日后,框架协议采购作为第七种采购方式正式实施,传统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实现方式将被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替代。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实现方式,并不是采购方式,在国家、国务院财政部门层面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第一阶段(入围阶段)多采用类似征集资格入库的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第二阶段(合同授予阶段)也缺乏明确的程序和规范,多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对接,大多数供应商得不到合同和真实购买,少数供应商为了获得合同甚至不得不对采购人进行二次“公关”,由此造成市场分割,竞争性不足、异化为供应商资格库,影响公平竞争;有的搞政府采购专供产品,导致采购价格虚高,采购价格远超市场价;还有的在设备采购中以本机低价入围,后续耗材价格却远超市场价格。

三、如何区分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与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110号令将框架协议采购区分为两种: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

封闭式框架协议和开放式框架协议的主要区别:一是入围阶段有无竞争。在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中,确定入围供应商必须有竞争和淘汰,淘汰比例一般不低于20%,而且至少要淘汰一家供应商;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中,供应商提出加入申请后,征集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并对征集公告中的框架协议内容和付费标准进行了响应,就可以入围,不存在竞争和淘汰。二是能否随时入围和退出。在封闭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非经补充征集程序不能随意增加入围供应商,且入围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允许退出;而在开放式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和退出。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开放式框架协议是封闭式框架协议例外与补充。两者各有其适用的情形,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适用情形是封闭式框架协议适用情形的特殊情形。

追梦复兴的时代,唯有学而不厌、行而不辍,务实创新,运用理论指导实践,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迈向新台阶!


来源:政府采购科      时间:2022-03-11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