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营口仙人岛白沙湾景区经营性项目(19项) |
出租范围 | 营口仙人岛白沙湾景区门票收入、用于经营性项目建筑物、停车场、待利用绿地及其他可用于经营性的场地等共计19项,打包出租。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4年 |
租赁底价 | 首年人民币600.57万元/年,后三年承包金额以首年成交价为基准,逐年上浮2% |
项目编号 | YKSGCJ2022002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24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年2月25日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2年3月30 |
统一展示时间/地点 | 本项目不设集中展示,请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自行联系出租方并前往标的所在地查看。联系人仲经理,电话:18841763388, |
现场竞价时间 | 2022年3月31日 上午10:00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 |
保证金交纳规则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万元) | 80万元 |
交纳方式 | 网上支付、电子转账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5:00 之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金处置 |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交易双方签订《景区经营项目租赁协议》,并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租赁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该意向承租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承租方未按照本中心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承租方的出价低于租赁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承租方在依拍卖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承租方被确定成为最终承租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承租方成为承租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承租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
保证金收款账号 | 户名: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新联大街支行 |
开户行账号:21050110852100000007 |
处置方案 |
交易方式 | 截至公告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以挂牌价协议签约;当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时以现场拍卖的方式确定承租方。 |
交易情况说明及拍卖佣金 | 根据《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依规选取拍卖机构,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竞买人由其拍卖机构组织现场拍卖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由拍卖机构向承租方收取成交价款0.4%的佣金。 |
报价方式 | 增价拍卖 |
其他需要披露事项 |
项目批准部门 | 营口文化旅游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物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评估报告和信息发布所载清单、数量仅供参考。竞买人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2、经营权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更改,以委托方提供的版本为准。 3、因交易产生的过户手续等相关费用、补交的任何税金、交易费、保险费等均由承租方承担并支付。 |
|
租赁方案相关内容 | 1、承租方在报名时,应交纳竞买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未成交不计息退回。成交后受让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与租赁方签定《景区经营项目租赁协议》,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保证金不予退回。 2、成交后,承租方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权租赁单位缴清当年租赁金(不含税费,不得以实物抵款)。 3、承租方应严格遵守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其中: (1)承租方须经营行为规范、服务态度良好;服务收费合理,不存在欺诈行为;旅游商品质量有合格证、产品说明书等文件证明,有详细的购销记录,质量达标。 (2)承租方经营的景区门票价格原则上不应超过30元/张,同时须符合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2020年5月18日印发的盖发改发[2020]55号文件《关于制定营口仙人岛白沙湾黄金海岸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3)承租方停车场收费标准须至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物价收费科办理相关备案及审批手续。 (4)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服从景区管理方(营口沿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管理。 4、承租方在经营权租赁期限内,不得与分包方签订跨期限的业务合同,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在经营权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擅自终止本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支付守约方违约金300万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必须解除合同的,不视同违约,不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新冠肺炎疫情能够对旅游行业的不良影响现已属于常态化事件,如租赁期内因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6、承租方逾期缴纳租赁金视同违约,每日按当年应交租赁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的经营权租赁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
承租用途与条件 | 承租方必须按国家《旅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文件中对AAAA级旅游景区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在旅游“食、住、行、游、购、娱”六项主营业务范围内,依法经营租赁的经营项目,具体包括: (1)景区门票销售、团体票销售、年票销售; (2)景区内部及附属停车场停车管理与收费; (3)景区内公共区域,在不影响游客流通前提下,摆放及经营商亭(其中景区内所有林地系属海防林,不得用于经营使用,不得破坏。); (4)沙滩区域,在不影响游客流通前提下,摆放及经营商亭、沙滩凉亭、沙滩遮阳伞等; (5)景区内宾馆经营、淋浴间经营、建筑内餐饮及百货等销售经营; (6)景区内在不影响游客流通前提下,沙滩摩托车、自行车、观光车、水上娱乐等项目经营。 (7)景区内可用绿地消费、娱乐、住宿等项目引进及经营;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旅游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法人。 2、承租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人员。 3、承租方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名称 | 营口沿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仲昭平 | 注册资本 | 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81MA10GGWP81 |
联系方式 |
咨询电话 | 0417-2972511 |
单位名称 |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详细地址 | 营口市西市区沿海产业基地民生路28号 3F 营口市营商环境建设中心(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产权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