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第三标段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 招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LNHY-GC2022-001 招 标 单 位:营口市大型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辽宁华羽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2年01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10投标预备会 1.11分包 1.12偏离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2投标报价 3.3投标有效期 3.4投标保证金 3.5资格审查资料 3.6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5.2开标程序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评标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2中标通知 7.3履约担保 7.4签订合同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8.2不再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原件 10.2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10.3 招标代理费 10.4交易中心服务费 10.5关于中标通知书下发要求 10.6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0.7招标控制价 10.8农民工工资 10.9工期进度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件 1. 评标方法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2 详细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 评标结果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3节 合同附件格式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另附)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土石方工程 第3节 砌体工程 第4节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 第5节 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6节 其他工程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 其它材料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第三标段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按照规定程序已办理了招标备案手续,由营口市水利局(营水利字[2021]38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营口市大型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中央资金80%及地方配套资金2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工程概况 2.1项目名称: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第三标段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 2.2资金来源: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 2.3本项目估算价:人民币980.15万元。 2.4计划工期:2022年03月10日至2022年04月30 日(51日历天内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2.5建设地点:大石桥市水源镇 2.6招标范围:新建水源镇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设计流量5.74立方米每秒(详见工程量清单) 2.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合格)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3.2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3.3投标人还需具备省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要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信用报告)作为企业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辽宁网可查); 3.4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有效)。 3.5凡被“全国水利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辽宁”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与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报名及截止时间: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01月29日至2022年02月07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下午16:00时,携带(1)营业执照(2)资质证书(3)安全生产许可证(4)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注册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7)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以上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到辽宁华羽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 2.购买文件也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发送至代理机构邮箱(3491628688@qq.com),主题标注为LNHY-GC2022-001+投标人名称,并与邮箱内注明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及邮箱信息,发送成功后请致电代理机构(0417-2219077)进行报名确认。 4.2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套,售后不退; 4.3开标时间:2022年 03 月 03 日09:30 (北京时间) 。 4.4开标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市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区、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原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汇达广场) 5、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6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营口市大型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营口市青花大街西27号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417-5833909 代理机构: 辽宁华羽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万达营销中心9楼 联 系 人:张宏 联系电话:0417-221907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标单位:营口市大型灌区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 址:营口市青花大街西27号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0417-583390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代理单位:辽宁华羽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营口市万达营销中心9楼 联 系 人:张宏 联系电话:0417-2219077 邮 箱:3491628688@qq.com | 1.1.4 | 项目名称 | 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2022年第三标段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大石桥市水源镇 | 1.1.6 | 现场管理机构 | / | 1.1.7 | 设计人 | 北京中水利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1.8 | 监理人 | 辽宁省水库移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1.1.9 | 代建机构 | / | 1.2.1 | 资金来源 | 中央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项目估算:980.15万元 | 1.2.2 | 出资比例 | 中央资金80%及地方配套资金2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新建水源镇新建堡提水站建筑工程及机电设备,设计流量5.74立方米每秒(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51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03月10 日 计划完工日期:2022 年04月30 日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格要求 | 资质要求: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 财务要求:无; 业绩要求:无; 信誉要求: 凡被“全国水利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辽宁”列入失信黑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禁止参与投标且期限未满的单位不得参加本工程投标;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 其它要求: 投标人还需具备省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BBB以上等级信用报告,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要将企业信用评级结果(信用报告)作为企业的有效证件,提供给招标人(信用辽宁网可查)。 | 1.4.2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03月02日9:30(北京时间)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实质性偏离。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天(日历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以电汇或保函的方式递交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15万元; 3.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出 4.汇入单位账户:辽宁华羽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5.汇入银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6.汇入账号:518801001562525 7、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标项目的招标编号,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8.投标人以电汇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接受现金缴款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到账,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 9.请投标人在汇款时务必注明所投项目的名称(所投项目名称太长可以简写)、用途(投标保证金)、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投标人请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持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回执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到代理机构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以保函方式递交保证金的,请供应商授权人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将保函正本送到代理机构,开具保函收据,同时银行保函应从国有银行出具,保函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1份,副本6份,U盘2份。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03月02日9:30时 开标地点: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文件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议或未携带身份证原件,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 5.2 | 开标程序 | 投标文件的密封检查:投标人代表和监标人代表共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组成。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辽宁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形式:电汇和保函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日内,于签订合同签订之前,向招标人指定账户汇入中标价1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电汇金额不低于履约保证金的20%,需要由对公账户转入指定账户,银行保函金额不高于履约保证金的80%。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履约担保金在本工程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 7.4.1 | 合同签订日期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5日内进场施工。中标人3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视其放弃中标。 | 7.4.3 | 合同签订形式 |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 10.1 | 原件 | 提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交:(1)营业执照副本;(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4)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考核合格证、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网上可查);(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6)投标保证金收据;(7)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网上可查);(8)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网上可查);(9)信用办资格认定的信用中介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报告;(10)其他证明材料 注:1、原件单独包装,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后补无效)。同时开标现场查验授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原件和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缴纳养老保险证明文件原件;未提供上述资料原件或上述资料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按无效标处理。 | 10.2 | 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 以招标代理机构通知为准 | 10.3 | 招标代理费 |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03]857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下达前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请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但不必单独列示。 | 10.4 | 交易中心服务费 | 根据辽发改收费【2020】102号文件规定,须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中心服务费,其中由招标人交纳部分已含在招标控制价中,请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并在办理中标手续时一并交纳。 | 10.5 | 关于中标通知书下发要求 | 中标结果公示完成后中标单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后,在代理机构处领取。 | 10.6 | 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 一、“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经企业盖章后,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二、投标企业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同一时期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任职。 | 10.7 | 招标控制价 | 本项目招标控制以补遗形式通知。 注:投标报价应不高于该招标控制价,否则为无效标。 | 10.8 | 农民工工资 | 农民工工资: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文件,进行农民工管理。中标人在中标后需持中标通知书到项目建设所在地人社劳动部门办理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手续。施工单位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 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先签合同后进场, 工资月结月清,施工单位制定工资支付台账,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信息告示牌,同时施工单位进场后填报农民工欠薪预警系统。 | 10.9 | 工期进度 | 2022年4月30日前完工。(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 10.10 | 工程违约 | 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拒不采取补救措施时或采取补救措施达不到合同标准时,招标人有权视中标单位为根本违约,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选择顺延中标候选人作为施工单位,具体情况按现行相关法律执行。 | 10.11 | 中标原则 | 施行兼投不兼中原则,先中为准,后标无效。(2021年营口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项目所属的所有标段全部实行兼投不兼中的原则) |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格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 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延长。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3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可以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时,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还应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7.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胶装成册,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 (1)所投标段名称和项目编号; (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 (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情况,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 (3)宣布有关人员姓名; (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 (8)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 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5日内进场施工。中标人3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视其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7.4.3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2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0.3 招标代理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10.4交易中心服务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10.5关于中标通知书下发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10.6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7招标控制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8农民工工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9工期进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0工程违约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1 中标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3 | 响应性评审 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技术负责人 | 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10.7项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投标报价:60分 技术评分:27分 综合部分:3分 市场主体信用: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投标人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后有效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接受修正报价)。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2.2.4(1)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投标报价评分 (60分) | 投标报价采用有效报价的平均数确定评标基准价每低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高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处于整数点之间的以内插法计算,满分60分; 当偏差率<0< span="">时: 得分=60-0.5*∣偏差率∣*100 当偏差率=0时: 得分=60 当偏差率>0时: 得分=60-0.5*∣偏差率∣*100 计算方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果有效投标单位超过 5家(包含),则去掉 1个最高价,1个最低价;若小于5 家,则不去;将其投标报价取平均值后×100%做为基准值; 式中 S——评标基准价; 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有效报价约定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 M——最高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N——最低的投标人有效报价。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方法: | 2.2.4 (2) | 技术评分(27分) | 实施方案 (10分) | 1、施工方法是否明确,技术措施是否可靠;(0-4分) 2、施工技术难点是否进行分析论述或者控制方法是否可靠;(0-3分) 3、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是否合理;(0-3分) | 施工机械设备配置 (6分) | 主要机械设备配置分析依据是否充分,配置是否合理,进退场计划是否明确;(0-6分) | 项目管理机构 (2分) | 1、拟设立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合理配置安全员(水利) 、施工员(水利)、质检员(水利)、材料员(水利)、资料员(水利)每类人员均具有上岗证书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其他情况不得分 注:须提供上岗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 | 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 (7分) | 1、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职责是否明确,安全目标管理措施是否明确;(0-3分) 2、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及现行规程要求;(0-2分) 3、质量检测设备、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检测计划是否合理。(0-2分) | 环境保护技术措施 (2分) | 环保措施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要求, 施工平面布置、料场开采和恢复是否考虑环保要求。(0-2分) | 2.2.4 (3) | 综合部分评分(3分) | 公司业绩 (1分) | 企业近三年(2019年1月至今),承建类似项目(时间以竣工验收单上的日期为准),每有一项得0.5分;满分得1分。 注:所要求业绩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者缺一不可,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业绩需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可查,需附网站查询截图) | 安全生产标准化(2分) | 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得2分,二级达标企业得1.5分,三级达标企业1分,未达标的企业不得分。 注: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投标文件中 | 2.2.4(4) | 市场主体信用(10分) | 市场主体信用 (10分) | 信用等级得分:采用综合计分法计分,计分方法为被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水利部评定信用等级为AAA级得3分;评定为AA级得2分;评定为A级得1分;评定为BBB(B)级得0.5分;评定为CCC(C)级得0分。 未获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或水利部信用等级评定,但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或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按BBB(B)级赋分,未建立的,按CCC(C)级赋分。 | 信用动态评价得分:采用比例法计分,计分方法为上一个评价周期内的信用动态评价得分率(%)与此项标准分值的乘积。对于上一个评价周期未参与或未获得信用动态评价的,其信用动态评价得分为通过初步评审的其它投标人信用动态评价得分的算数平均值,满分4分 | 失信曝光得分:采用数量递减法计分,计分方法为此项标准值扣除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市场主体失信扣分。对于失信扣分大于等于3分的市场主体,本项不得分,满分3分。 | 备注:投标单位的信用等级因疫情影响导致评定结果未更新或未在有效期内的,需提供官方证明材料,如未提供视为未参与评级,在拟投项目响应截止前,打印相关凭证(见附件),经企业加盖公章后,作为响应文件组成部分。 |
附件 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表 查询时间: 主体名称 |
| 资质等级 |
| 注册地 |
| 信用等级 |
| 动态评价得分率(%) |
| 失信曝光扣分(分) |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市场主体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市场主体信用: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评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综合部分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市场主体信用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最终得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级相同的以注册资本金高的优先。 3.4.3若一个投标人同时在不允许兼中的多个合同段中最终得分均排序第一,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排序优先选择表选择中标标段,该投标人不再被推荐为其他合同段的中标候选人。 3.4.4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5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5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实行实名制APP打卡)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5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5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5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5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5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5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5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 月 | 工程 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 应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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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5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 竣工(完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 1.9.2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由发包人确定丁程建设的阶段验收项目。 1.9.3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30号令《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工程量计量 1.10.1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去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人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工程保险 1.12.1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保险费用 (1)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不需列报。 (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0.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保险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投保,其费用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退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以及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材料等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施工临时工程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 (2)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2节 土石方工程2.1说明 2.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水源工程、管网工程等土方开挖及外运、推土平整,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填筑工作的内容包括:各种土料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2.1.2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2.1.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1.3主要提交件 2.1.3.1土方开挖完工验收材料 土方丌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 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土方开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 (2)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3.2土石方填筑完工验收材料 土方填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土方填筑工程竣工图; (2)土方填翁体的材料填筑质量报告; (3)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l76—2007。 (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土工试验规程》SL237—99; (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2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废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2.3土方开挖 2.3.1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技术条款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进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外区域的施工道路。 2.3.2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角校核检查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3.3弃土的堆置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 21.3.4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石方开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做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在管道安装前必须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中包括熟悉图纸和施工文件、测量与放线等。 2.3.5其他要求 在管道工程施工中,沟槽开挖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的很大比重,须合理地组织沟槽开挖。 根据测量轴线桩放出的管道放样图,挖出的沟面应保证管道安装后的中心线。 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若有坡度,由低向高处进行。 开挖的沟槽如不能立即铺管,应在沟底留0.05米的一层暂不挖除,待铺管时再挖至设计标高。 沟槽底不得超挖,如有局部超挖,应用相同的土壤填补,并夯至接近天然密实度,或用砂、砂砾石填补。槽底遇有不易清除的大石块,用空气压缩机、风镐打拆至槽底以下不少于0.15米,再用砂土填补夯实。 开挖沟槽遇有地下埋设管道、电缆或其它构筑物时,应严加保护,并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会同处理。 开挖断面,施工时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调整。 2.4施工期临时排水 2.4.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作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设施,并在向监理人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设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4.2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人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2.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包人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己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 2.4.4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2.4.5施工期间临时排水费用均含在土方开挖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5土石方填筑 2.5.1 说明 施工图所示的填筑尺寸应是已考虑了沉陷影响后的外形尺寸和高程。 2.5.2填筑前的准备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和本技术条款有关规定完成土方填筑部位的基础清理和排水工作。’ (2)最终开挖线以下的所有勘探坑槽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回填密实。 (3)填筑部位的基础处理工作,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施工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始填筑。 2.5.3材料 填筑材料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防止分离。否则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舍弃或进行处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费用。 2.5.4含水量控制 除另有规定外,压实之后,回填料的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之间的误差在一4%~+2%之内。含水量在每层都是均匀的。回填料最优含水量应使回填料具有最大干容重。现场含水量与最优含水量应有承包人按监理人所示随机取样进行试验。如果试样现场含水量不满足要求,承包人要处理材料,使其处于一系列进一步实验指标的要求范围之内。 2.5.5填筑与压实 2.5.5.1垫层填筑 (1)挚层的位置、尺寸、材料级配、粒径范围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 (2)在垫层与基础和岸边的接触处填料时,不允许因颗粒分离而造成粗料集中和架空现象。 (3)垫层与相邻层次之间的材料界线应分明。分段铺筑时,必须做好接缝处各层之间的连接,防止产生层间错动和折断现象。 (4)垫层的施工参数应符合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5)承包人应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参数进行垫层填筑施工,并加强现场监督,不允许出现漏压现象。 2.5.6其他要求 管道土方回填前,应进行管道试压实验,试压合格后进行土方回填,土方回填时,注意管壁四周及管顶以上500px要求人工回填并夯实,要求填土不应有直径大于62.5px的砾石和直径大于50m的土块:要求分层填土,分层夯实。分层填筑厚度以500px厚度为宜。顶层回填土应高于原地面以上375px,并分层轻夯。 2.6质量检查和验收 2.6.1土方开挖质量检查和验收 2.6.1.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6.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6.1.3土方丌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2.6.2土石方填筑质量检查和验收 2.6.2.1土石方填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填筑前用于计量的地形平、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 (2)填筑前按本章规定进行基础面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3)现场生产性试验选定的施工碾压参数及其各项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 2.6.2.2施工期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定期进行以下各项土石方填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在土料场,对土料的含水量和黏土含量进行俭查;在垫层料加工场,对成品 料的颗粒级酉己、含泥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查。 (2)除按本章要求对填筑面的各项施工工艺和参数进行检查外,还应对干密度和含水量、垫层料的干密度、空隙率和颗粒级配等进行抽样检查。 (3)对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5条和本章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 2.6.3 完工验收 土方开挖和土石方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I验收,并按本章的规定提交完工验收资料。 2.1.7计量和支付 (1)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碎石垫层、砂垫层等按施工图纸的设计或监理人在现场签认的土方量以m3为单位进行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报单价进行支付。 上述土方开挖的单价应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2)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发生的费用均应摊入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一切为土方开挖所需的临时性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包含在相应的土方工程费用中,不单独列项。 (4)各种材料填筑项目的每米单价中,已包括填筑所需的料场清理、物料开采、加工、运输、堆存、试验、填筑、土料填筑过程中的含水量调整、压实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及使用设备和辅助设施等一切费用。 第3节 砌体工程3.l一般规定 3.1.1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浆砌石压顶及挡墙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 3.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 (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 3.1.3主要提交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 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 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 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等。 (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 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 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 (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 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1.4引用标准 (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 (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烧结多孔砖》(GBl3544—2000); (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 (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 1—2015);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l20—1984); (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 (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 (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5—2011); (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 (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10); 3.2石砌体工程 3.2.1材料 (1)石料: 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 (2)胶凝材料: 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 (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3.2.2浆砌石坝砌筑 (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 (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 (3)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 (4)浆砌石坝的混凝土防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 (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 3.2.3干砌石挡土墙砌筑 (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堕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孔块铡垫。 (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 (3)石块直铺砌稳定,相互锁结。 (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 3.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 (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l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 (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 (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 3.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 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1)石砌体T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 (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丌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 (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 (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 (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3.3计量和支付 (1)浆砌石、干砌石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4节 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工程4.1说明 4.1.1工作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承包人负责的闸门(含木闸门,下同)、启闭机的采购、制作、安装、防腐、运输、卸货、存放等。安装工作还包括上述各项设备调试和运转工作,以及试运转所必需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安装。 4.1.2承包人责任 (1)设备的采购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任采购本工程所需的闸门及启闭机等金属结构设备,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闸门生产厂家必须是设备完整、制造加工工艺水平先进,技术力量雄厚并取得国家水利部颁发的闸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启闭机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2)设备的安装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全部设备的现场安装工作,包括设备调试和试运转工作,并应负责提供安装所需要的人工、材料、设备、安装和检测器具,以及负责完工验收前的维护工作。 (3)设备的保修责任 按合同的规定,承包人应承担全部安装设备的施工安装期维护保养和本合同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 4.1.3主要提交件 (1)承包人要求的设备购置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提交一份由于设备安装进度需要的设备购置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2)承包人应在安装工作开始前5天,向监理人提交本合同安装项目的安装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安装场地布置及说明、主要临时建筑设施布置及说明 2)设备的运输和吊装方案 3)闸门、启闭机的安装方法和安装质量控制措施; 4)焊接工艺及焊接变形的控制盒矫正措施; 5)闸门、启闭机的调试、试运转和试验工作计划; 6)安装进度计划; 7)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措施。 (3)完工验收资料 各项设备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完工项目清单 2)安装竣工图; 3)安装用主要材料和外购件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和试验报告; 4)安装焊接的工艺评定的检验报告;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磨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复验和安装检查报告; 6)闸门、启闭机的安装、调试、试运用转记录; 7)闸门、启闭机单项质量检查验收证书; 8)重大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2010 2)《电器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5 3)《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4)《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 5)《水利水电工程钢闸门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DL/T5018—2004 10.2设备的采购 (1)闸门及启闭机等设备均应由承包人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设备的选定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2)设备运抵工地后,承包人应负责验收入库,并接受监理人的调查。 (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设备的企业生产许可证(闸门)、使用许可证(启闭机)、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质量证明书等。 4.3设备安装程序及其工艺要求 4.3.1一般要求 (1)本合同各项目安装前应具备的资料: 1) 设备总图、部件总图、重要的零件图等施工安装图纸及安装技术说明书; 2)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3)制造验收资料和质量证书; 4)安装用控制点位置图。 (2)安装使用的基准线,应能控制门槽的总尺寸和安装精确度。为设备安装基准线用的基准点应牢固、可靠、便于使用。并应保留到安装验收合格后方能拆除。 (3)安装检测必须使用满足精确要求,并经批准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4)承包人在安装工作中使用的所有材料,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应符合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的要求。 4.3.2设备起吊和运输 承包人应按本章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制定详细起吊和运输方案。 4.3.3安装前的检查和清理 (1)安装前的检查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各项设备安装前,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内容,全面检查安装部位的情况、设备构件及零部件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对重要构件和部件应通过预拼装进行检查。 (2)清理 设备安装前,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按施工图纸和制造厂技术书的要求,进行必要的清理和保养。 4.3.4螺栓连接 (1)承包人采购的螺栓连接副应具有质量说明书或实验报告。 (2)螺栓、螺母和垫圈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锈蚀和损伤。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做好专用标记,以防与普通螺栓相互混用。 (3)钢构件连接用普通螺栓的最终合适紧度为螺栓拧断力矩的51%—60%,并应使所有螺栓拧紧力矩保持均匀。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和摩擦面,在安装前须进行和复验项目应符合技术条款的规定。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应符合JGJ86—91第三章四节的规定。 (6)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安装完毕后的检查内容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的规定。 4.4闸门安装 4.4.1安装技术要求 (1)平面闸门及其门槽埋设件的安装,应按施工图纸的规定进行。闸门在 ,承包人应对闸门各部位尺寸按规范DL/T5018-2004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如发现是因制造和闸门运输等原因造成的超差,承包人有权通过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制造厂家派人到现场进行处理,直到符合要求为止,所需未用由承包人自理。 (2)闸门主支撑部件的安装调整工作应在门叶结构拼焊接完毕,经过测量校正合格后方能进行。所有主支承面应当调整到同一面上,其误差不得大于施工图纸及规范DL/T5018-2004中的有关规定 (3)平面闸门水封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水封橡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DL/T5018-2004第9.2.3条至第9.2.7条的规定。安装时,应先将橡皮按需要的长度黏结好,再与水封压板一起配钻螺栓孔。橡胶水封的螺栓孔,应采用钻头使用旋转法加工,不准采用冲压法和热烫法加工。其孔径应比螺栓直径小1mm。 (4)止水橡皮不得盘折存放,应保证水橡皮表面光滑平直。 (5)止水橡皮接头可采用生胶热压方法胶合,胶合接头不得有错位,或凹凸不平和疏松现象。 (6)止水橡皮安装后,两侧止水中心距离的允许偏差和止水表面的不平度误差应满足规范要求,闸门处于工作状体时,止水橡皮的压缩量应符合设计图纸规定,其允许偏差应满足规范要求。 (7)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后,应清除埋件表面和门叶上的所有杂物,特别应注意清除不锈钢水封座板表面的泥浆。在滑道支承面和滚轮轴套涂抹或灌注润滑脂。 (8)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平面闸门,方能按本章规定进行涂装修补。 (9)平面闸门安装完毕,应作静平衡实验。实验方法为:将闸门自由地吊离地面100mm,通过滚轮或滑道的中心测量上、下游与左、右方向的倾斜,平面闸门的倾斜不应超过门高的1/1000,且不大于8mm。当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加配重调整。 10.4.2闸门的实验 闸门安装完毕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平面闸门进行实验进检查。闸门的实验项目包括: (1)无水情况下全行程启闭实验,实验过程检查滑道的运行无卡阻现象。在闸门全关位置,水封橡皮无操作,漏光检查合格,止水严密,以防损坏水封橡皮。 (2)静水情况下的全行程启闭试验。本项试验应在无水试验合格后进行。试验、检查内容与无水试验相同(水封装置漏光检查除外) (3)动水启闭试验。对于工作闸门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动水条件下的启闭试验,试验水头应尽可能与设计水头相一致。动水试验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条件,编制试验大纲报送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4.5启闭机的安装 启闭机的安装质量的尺寸公差要求,应根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有关规定执行。 4.5.1启闭机现场安装 (1)启闭机安装偏差不应超过设计和监理人要求。 (2)机座应与基础板紧密接触,其间隙在任何部位都不应超过0.5mm。 (3)螺杆安装后,其外经母线直线度公差不应大于0.6/1000,且全场不超过杆长的1/4000。 4.5.2启闭机试验运转 (1)空载试验应检查: 1)零部件组装是否符合图样及通用技术标准的要求; 2)手摇部分应转动灵活平稳、无卡阻现象,手电两用机构,其电气闭锁装置应安全可靠; 3)检查行程开关动作是否灵敏准确; 4)检查机箱接触面是否有漏油现象; 5)电动机正反转运行时,有否振动或其它不正确现象; 6)对双电机驱动的启闭机,应分别通电,使其旋转方向与螺杆升降方向一致。 (2)负荷试验应检查: 1)手摇部分应转动灵活,无卡阻现象; 2)传动零件运转平稳,无异常声音、发热和漏油现象; 3)高度指示刻度是否准确,上下行程开关动作应灵敏可靠; 4)对于装有超载保护装置、高度显示装置的启闭机,应对信号发送、接收等进行专门测试,保证动作灵敏、指示正确、安全可靠; 4.6质量检查和验收 4.6.1闸门、启闭机安装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在闸门及启闭机等设备安装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的规定的安装技术条件,对本合同所有闸门及启闭机等项目安装质量、安装偏差以及试验和试运转成果等和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并做好记录。安装质量评定记录经监理人签认后,作为本合同各项目验收的资料。 (2)闸门及启闭机等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试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申请对闸门、启闭机等进行各项设备的验收。验收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以下资料: 1)单项闸门、启闭机的设备清单; 2)安装质量的检查和评定记录; 3)闸门试验检测成果和启闭机试运转记录。 (3)闸门、启闭机验收后,在尚未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仍应负责对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 4.6.2完工验收 闸门、启闭机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本章的规定提交完工资料。 4.7计量和支付 (1)木制闸门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以扇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每扇工程单价支付。所附安装、附属装置安装、闸门本体及附件涂装、试验检测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木闸门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扇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启闭机安装工程按施工图纸所示启闭机数量以台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基础埋件安装、附属设备(起吊梁或平衡梁、供电系统、控制操作系统、液压启闭机的液压系统等)安装、与闸门连接和调试校正等工作所需费用,均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启闭机安装项目每台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5节 钢筋混凝土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 (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 5.1.2 承包人责任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 (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 (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 (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 (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 5.1.3 主要提交件 (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 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 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 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 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 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 (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 5.1.4 引用标准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 2938—2008);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 56—1990); (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2002); (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2003); (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5370—2000); (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2006); (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 53—1994); (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 49—1994); (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 32—1992); (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 5207—2005); (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 5169—2002); (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54—2001); (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2006); (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 51—2002); (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 10—1995); (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 40:92)。 5.2 混凝土生产 5.2.1 混凝土材料 (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 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 55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 63—2006的规定。 (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 55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 55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 10—1995的有关规定。 (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 5.2.2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 55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 5.2.3 混凝土拌和 (1)混凝土拌和设备: 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 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 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 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 (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 55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 5.2.4 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 (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 55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 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 554—2001第11.3节的规定。 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 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 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 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 352—2006的规定。 5.3 模板 5.3.1 模板材料 模板材料应遵守DL/T 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 5.3.2 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 (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 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 (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 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 (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 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 (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 (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 (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 (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 (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 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 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 5.3.3 模板的清洗和涂料 (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 (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 5.3.4 模板的拆除和维修 (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 (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 MPa时,方可拆除模板。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 (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 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 (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 (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 (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 5.3.5 模板质量检查 (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 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 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 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 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4 钢筋 5.4.1 材料 (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 5169—2002的规定。 (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 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5.4.2 钢筋的加工和安装 (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 (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 (3)钢筋的焊接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 5169—2002第6章的规定。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 (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 5169—2002第7章的规定。 5.4.3 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 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 /T 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DL/T 5169—2002第6.2.9条规定。 (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 (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 (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5.5 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 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5.2节的规定执行。 5.5.1 混凝土运输 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 554—2001第7.2节的规定。 5.5.2 混凝土浇筑 (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 55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 (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 554—2001第7.3节的规定。 (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 55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 (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 554—2001第7.3.9条的规定。 (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 55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 (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 55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 (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 554—2001第7.3.5条的规定执行。 5.5.3 混凝土养护 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 55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 5.5.4 混凝土温度控制 (1)一般要求: 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 55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 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 55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 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 55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 (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 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 (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 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 (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 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 554—2001的有关规定。 (6)通水冷却: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 55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 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 (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 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 554—2001第8.2.4条的规定。 (8)温度测量 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 554—2001第8.3节的规定。 (9)低温季节施工 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 55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 5.5.5 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 (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 49—1994第6.1.1条的规定。 (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 49—1994第6.1.2条的规定。 (3)趾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2节的有关规定。 (4)面板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6.3节的有关规定。 (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 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 5.5.6 二期混凝土施工 (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 (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度保证率 %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 ,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 (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 (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 5.5.7 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 (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 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 (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 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 5.5.8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 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 55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5.5.9 埋设管路和埋设件 (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 554—2001第10.2.5条的规定。 (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 55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 (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 55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 5.5.10 质量检查和验收 (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5.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5.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 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 55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 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 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 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 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 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 5m 检查一点。 (5)完工验收 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 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 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 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5.6 预制混凝土 5.6.1 材料 (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5.2节、第5.5节的有关规定。 (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5.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 (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5.4节的有关规定。 5.6.2 预制构件 (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 (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 5169—2002的有关规定。 (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 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 (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 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 (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 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 5.6.3 养护、修整和标记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于 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 554—2001的有关规定。 (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 5.6.4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 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 50204—2002第9.4节的有关规定。 5.6.5 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5.2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 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的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 5.7 计量和支付 5.7.1 模扳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 (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7.2 钢筋 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7.3 普通混凝土 (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0.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 (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 第6节 其他工程6.1临时工程 6.1.1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临时仓库、房屋及临时道路。 6.1.2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及本技术条款规定,负责本节规定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工作,包括材料和施工设备提供、施工现场清理、供电、供排水、质量检查以及交付前的维护等工作。 (2)承包人负责采购上述工程的全部建筑材料、并应按本节技术条款的规定,对上述材料进行检验和验收。 6.1.3主要提交计划 6.1.3.1施工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7天提交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 (1)工程施工程序和方法; (2)施工设备的配置: (3)场地排水措施: (4)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 6.1.3.2材料样品和质量证明书 承包人应在提交施工措施计划的同时,向监理人报送主要材料的样品和质量证明书。具有外观及色彩要求的材料,必须提供试制成品,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6.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有关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其内 容包括: (1)工程材料取样检测成果; (2)基础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成果; (3)隐蔽部位验收记录; (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1.3.4完工验收资料 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图; (2)地基工程、结构_T程、屋面工程、安装工程等部分的质量验收报告: (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现场抽样质量检测记录; (4)建筑与装修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5)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完工资料。 6.1.4除本招标文件规定外,其它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规定。 6.1.5计量和支付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施工临时工程按项进行计量并支付,临时工程施工中所需一切费用均包含在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天(日历日),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日 |
| 3 | 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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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若有)、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若涉及)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应附的文字说明及附图见下表(不限于,仅供参考):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1 | 施工排水设计说明书及附图(包括降水方案、场地排水等) |
| 2 | 材料采购(砂、碎石、块石的产地、矿名等均应明示,钢材、水泥的生产厂家,转运方案:卸料、短驳、运输、道路维护等) |
| 3 | 土方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4 | 基坑支护、地基加固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5 | 主体建筑物工程施工说明书及附图(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和有关试验要求,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6 | 金属结构制造和安装计划、措施及附图 |
| 7 | 建筑与装修工程施工说明书(施工工艺及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进度工期计划等) |
| 8 | 工程质量管理方案 |
| 9 | 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
| 10 | 防汛度汛 |
| 11 | 文明工地建设措施,为其它承包人提供方便的措施等 |
| 12 | 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
| 13 | 其它有关工程的施工工艺及进度计划 |
| 5 | 有关施工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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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动力计划表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附件一: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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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计划购买或租赁的设备可在“备注”栏内说明。 附件二:
拟投入本项目(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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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附件四:
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件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及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附件六: 临时用地表 七、项目管理机构表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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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 年龄 |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称 |
| 职务 |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主要工程经历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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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 八、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无。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 技术职称 |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辽宁省外企业须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辽宁省水利厅办理外埠企业入辽备案方可投标。 |
(二)近3年财务状况 (三)近3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今)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近3年指2019年1月1日至今)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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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仲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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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资格审查自审表 序号 | 审查因素 | 审查 标准 | 审查 结果 | 引用的证明材料 对应页码 | 1 |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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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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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资质证书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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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财务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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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类似项目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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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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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项目经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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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技术负责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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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项目其他人员须为投标本单位人员,提供相关证明(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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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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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它材料 一、辽宁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