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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与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二)

尽管各国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同、分类方式不同,但却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一是设有机构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许多国家在其国有资产比重较大的发展阶段,都曾设有专门机构对国有资产行使选择经营者、财务控制和重大决策等权利,如意大利的国家参与部、巴西的国营企业控制署、英国的工业部和国有企业局等。一些国家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虽由不同的机构分散行使,但也有部门专门承担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如瑞典、法国、德国、美国等;二是有较完备法律法规体系,依法监管国有资产。许多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都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依法设立国有企业,依法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依法监督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运营;三是国有资产实行分级所有管理。绝大多数国家的国有资产在法律上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所有,各级政府之间有明确的财产划分。如美国、法国、德国、日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实行分级管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所有的资产没有支配权和收益权;四是商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许多国家的竞争性国有企业适用的是公司法,国家股东没有什么特权,只是平等地享有出资人的相关权益。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和市场竞争力,许多国家大量采用在私营部门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强调竞争性国有企业的商业化经营和专业化管理。

总体上看,我国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制度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尤其是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之后,国有资产进一步实现保值增值。但是,对于如何通过多种手段进一步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如何获得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落实情况的信息需要进一步研究。 

财务审计科供稿

来源:      时间:2021-09-10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