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行使,管理权限的划分,资产的保值增值,收益的享有、处分等进行的监督。 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实际上,国有资产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涵义。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各级政府实施所有者权利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者依照法律和国家的授权所实施的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的总称。 广义与狭义在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范围上有所不同,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强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政府-的权利行使;而狭义的概念中更关注资产本身的运作,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则限定于政府授权经营者的范围。在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国有资产管理这一概念显然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较少,而外延宽广;狭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内涵丰富,而外延狭窄。从国有资产立法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应当采广义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进而作为我国国有资产立法的基本范畴。 从管理层次看,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三层次模式”,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设立一层国有资产产权经营机构,如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控股公司主要通过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有新加坡、意大利、奥地利、英国、西班牙等。二是“两层次模式”。政府按不同方式管理国有企业,不设中间层进行产权经营。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巴西等国采用的是这种模式。 从管理权力的集中程度看,有学者把国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大致分为集权管理模式、分权管理模式和集权与分权结合模式三种:一是集权管理模式。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采取集权管理模式,主要特征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以强有力的计划和产业政策对资源配置进行导向,以达到短期和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政府对企业的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政企合一,管理高度集权,企业的权限很小。经营范围、投资规模及方向、产品价格、发展规划都置于议会或政府的严格控制之下。企业的利润部分或全部上缴国库,企业的借贷和发债也需要上级政府部门批准。二是分权管理模式。以美国、瑞典等国为代表,对国有资产的管理采用高度分权的模式,特点是自由竞争,经济运行主要靠市场进行调节,企业作为经济运行的主体,在生产和经营上完全自由的,他们可以自由地加入和退出各种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三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为代表,对国有资产管理采取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一方面,企业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企业在市场中自由竞争;另一方面,政府也要通过适当手段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国有企业拥有独立的经营权利,自行制定企业中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市场进行调节。在某些国有企业容易产生垄断的部门,国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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