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第48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然而《办法》对具体“重大资产”、“一定金额”怎么界定没有明确,并且涉及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也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甄别并分门别类地加以明确规范,这将会在实践中造成较大的操作困难:1)如果全部进场交易,目前的产权交易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办理相关手续?2)如果不进场交易,是否存在违法并导致转让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产权交易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