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预披露
32号令第13条:“……,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该条提出了信息预披露的方式,可以增加产权转让持续披露的时间,以吸引更多的投资人参与。
32号令第13条第2款“……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依照该条规定,为保证实际控制权转移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持续性,要求转让方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不少于20日的信息预披露。实践中,若存在转让方未在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预披露的,产权交易机构应谨慎处理。一是若超过时限不长,产权交易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兜底承诺隔离自身风险。二是若超过时限较长,或转让方多次超过时限的,可向国资监管机构咨询。
产权科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