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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办公室)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或电话)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经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第三条  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和核对手续。

第四条  申请或委托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明确或情况特殊的,承办人要在第一时间内请示领导,按照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理由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五条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原则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经办人应填写《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次性告知书》,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间等作详细说明。对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同样要求一次性告之,起到咨询人确认明白为止。

第六条  工作人员履行本制度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内容,由办公室负责监督、考评。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911日起施行。

 

 

 

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1227日     
来源:      时间:2019-01-01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