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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缴纳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保证金缴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保证金缴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履约保证金缴纳规定:

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来源:      时间:2016-01-07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