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实物资产转让挂牌公告
受相关部门委托,对营口沿海供热有限公司及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热力管网、污水管网及场站、热力管网及场站、蒸汽管网、燃气管网及通讯管网公用设施资产转让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转让标的名称:营口沿海供热有限公司热力管网;营口沿海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污水管网及场站、热力管网及场站、蒸汽管网、燃气管网及通讯管网公用设施(详见设备转让明细表)。
二、转让挂牌底价:15亿元
三、挂牌公告期:2015年6月8日至2015年7月6日15时整。
四、挂牌保证金及成交价款的支付事项:
1、转让标的保证金:2000万元。
保证金需由意向受让方于产权受让意向资格确认后,在挂牌公告截止前缴纳至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成交价款:转让成交后,出让方10日内同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30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转让价款。未按规定时限缴纳转让价款,转让协议无效,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五、受让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
3、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能力,报名时提供不低于挂牌价的资金支付能力证明,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业绩。截至2015年3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意向受让方应具有城市公用设施相关项目(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等)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经验与业绩(投资、建设和运营三项经验须至少具备两项),且已经成功运行一年以上;应具有实施本项目所需的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融资能力;
5、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没有不良记录,没有与不良记录者就本次产权转让有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委托、联合收购等合作关系;
6、意向受让方出具承诺书,同意优先聘用现资产运营单位的原有职工,按《劳动合同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保目前在册的且将来被聘用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及各项福利待遇不低于2014年的实际平均水平(以原产权单位聘用情况为准);同时承诺职工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7、意向受让方参与本次收购应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情形;
8、意向受让方在通过资格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挂牌公告截止前)向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保证金贰千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在成为受让方后保证金自动转作资产转让款一部分;
9、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六、其他事项:
1、受让方30日内完成资产交割。
联系人:丛先生 周女士
联系电话:0417 2834356
交易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智发街西30丁(青花大
街与清华路交汇路口南端南行1000米路东,智胜新家园小区院内)。
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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