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任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17)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8)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踏勘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1项规定的形式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3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投标人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上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款所列网站发布的澄清通知,在浏览澄清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澄清文件。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文件的修改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该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须留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1款所列网站发布的修改通知,在浏览修改通知后,投标人自行下载该修改文件。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8)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果投标人在资质条件、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等资格条件与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比发生变化的,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后审的)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扫描件、资质证书副本的扫描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等材料。 3.5.2 “近年财务状况”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扫描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扫描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标识4.1.1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3.7.3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 4.1.2未按要求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并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数字证书进行签章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无法接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生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0.3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3.2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5.2 开标程序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5.3 特殊情况处置特殊情况处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如果评标报告审查无异常,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7.1.1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将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1.3定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3 履约保证金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1)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行为。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
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编号: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招标人代表: 唱标人: 监标人:
定标决定
(代理机构名称) :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标段编号: 本项目于 年 月 日在 (评标地点) 评标结束,候选人公示期内无异议及投诉,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人名称) 确定本项目(标段)中标人为: (中标人名称) ,中标金额为: 。 特此决定。
招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中标通知书(工程类)
: 编号:
你方于 年 月 日 所递交的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派代表持本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 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编号: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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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资质等级高的优先;资质等级也相同的,以技术方案得分高的优先。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的签章 | 投标文件的签章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投标函中是否承诺)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计划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 |||
最高投标限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款规定 | |||
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提供有效的投标人告知承诺函 | |||
投标报价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当投标人的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80%,可能低于实际成本,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 1 小时内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书面合理说明或者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100分) | (1)施工组织设计: 30 分; (2)项目管理机构: 5 分; (3)投标报价: 60 分; (4)其他评分因素: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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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值计算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少于5家(不含5 家)时,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计算后,再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5家(含5家)-10 家(含10 家),去掉1家最高,去掉1家最低,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计算后,再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11家(含11家)-20 家(含 20 家),去掉2家最高,去掉2家最低,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计算后,再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人数量为21家(含21家)-30家(含30家),去掉 3家最高,去掉3家最低,对各有效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计算后,再与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评标基准值; 以此类推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30分) | 施工方案 (5分) | 1、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得 3.1-5 分; 2、对项目总体认识较全面深刻,论述较完整清晰,总体组织较符合实际、总体设计较符合规范,总体计划较合理,综合措施较科学,得 1.1-3 分; 3、对项目总体认识欠全面深刻,论述欠完整清晰,总体组织欠符合实际、总体设计欠符合规范,总体计划欠合理,综合措施欠科学,一般得 0-1 分。 | |
工期保证措施 (5分) | 1、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最大,得 3.1-5 分; 2、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较合理、可行,关键线路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较得力、可操作性较强,保证措施较可靠,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大,得 1.1-3 分; 3、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欠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欠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欠得力、基本具备可操作性,保证措施基本可靠,承诺违约责任、经济赔偿,得 0-1 分。 | |||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与承诺 (5分) | 1、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与承诺编制合理、可行,内容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最大,得3.1-5分; 2、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与承诺编制较合理、可行,内容较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较得力、可操作性较强,保证措施较可靠,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大,得1.1-3分; 3、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与承诺编制欠合理、可行,内容欠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欠得力、基本具备可操作性,保证措施基本可靠,承诺违约责任、经济赔偿,得0-1分。 | |||
质量保证措施与承诺(5分) | 1、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高,承诺违约责任最大、经济赔偿最大,得3.1-5分; 2、工程质量保证计划较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较高,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大,得1.1-3分; 3、工程质量保证计划欠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人较具体,承诺工程质量标准较高,承诺违约责任较大、经济赔偿较大,得0-1分。 | |||
资源配备(5分) | 1、劳动力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机械设备、办公和检测设备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得3.1-5分; 2、劳动力投入较能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较协调,调配计划较合理,保证措施较具体。机械设备、办公和检测设备投入较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较协调,调配计划较合理,保证措施较具体,得1.1-3分; 3、劳动力投入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持证上岗,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欠协调,调配计划欠合理,保证措施欠具体。机械设备、办公和检测设备投入基本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欠协调,调配计划欠合理,保证措施欠具体,一般得0-1分。 | |||
组织机构设置及各部门分工职责 (5分) | 1、有符合项目特点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齐全且科学合理,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合理,得3.1-5分; 2、有较符合项目特点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较齐全、较科学合理,各部门分工较明确,职责清晰较合理,得1.1-3分; 3、有较符合项目特点的组织机构,机构设置欠齐全、欠科学合理,各部门分工欠明确,职责清晰欠合理,得0-1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 (5) | 项目经理(1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得1分。 注: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经理不能是同一人。 【评审时以有效的职称证及社会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 | |
技术负责人(1分) | 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的得1分。 注: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目经理不能是同一人。 【评审时以有效的职称证及社会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为准】 | |||
项目管理机构成员 (3分) | 项目管理机构构成中,除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配齐施工、质检、安全、材料、资料、劳务、机械员、标准员/造价员等 8 种岗位 8人以上(含 8 种岗位 8 人)的得 3 分;满足上述 7 种岗位 7 人的得 2分;满足上述 6 种岗位 6 人的得 1 分;满足上述 5 种岗位 5 人(含5种岗位5人)的得0.5分;上述 4 种岗位 4人以下(含4人),每人每岗得 0.1 分,最高的0.4 分)。 注:每岗位专业须与本项目相匹配,需提供有效岗位证及社会养老保险扫描件或复印件。 | |||
2.2.4(3)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60)
| 报价得分 (60分) | 投标人的投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者得 60 分; (1)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的减 0.3分,最多减60分; (2)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的减 0.2分,最多减60分。 | |
2.2.4(4) | 其他评分标准 (5) | 企业业绩 (2分) | 企业近3年完成的类似业绩(2023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每项1分,最高得2分。 注:须同时提供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扫描件,时间以竣工(或完工)时间为准,以上材料缺一不可,提供不全不得分。 | |
体系认证 (3分) | 通过ISO认证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三证齐全得3分,两证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注:须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