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期要求:2024年11月1日开工至2025年3月1日竣工 5.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资格要求一标段: 1.资格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并且[专业承包·特种工程(结构补强)](含)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1.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有效)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资格要求二标段 1.资格等级及范围:[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 (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一级建造师·通信与广电工程](含)以上或者[注册二级建造师·机电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他要求:1.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证明(若投标单位所在地区的人社部门不在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原件上盖章,则须提供人社部门官网打印件并经人社部门官网可查且信息有效)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四、投标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一标段15.0 万元 ;二标段6.0万元。 2.开标时间: 2024 年 10 月18日 09:30 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 4.递交网址: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https://xbox.lnzb.com网上递交。 5.开标方式: 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6.开标说明: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交易”综合服务系统)http://nmts.lnwlzb.com/bidopening” 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2024 年 9月27日 17 时 00 分至 2024 年10月 10日 16 时 30 分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省建设工程投标盲盒系统https://xbox.lnzb.com资格确认并领取文件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辽宁城乡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
八、招标人信息 招标工作负责人 制定招标文件主要 条款人 姓名: 姓名: 单位: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单位: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 职务: 职称: 职称: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 大石桥市国有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辽宁金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大石桥市二高街2号 地址: 营口市站前区永红街7-甲11号 邮编: 邮编: 115000 联系人: 范先生 联系人: 苏女士 电话: 0417-5801063 电话: 0417-2829979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jy2829979@163.com
异议联系人:范先生 异议联系人电话:0417-580106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求,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表1.1.2项。 1.1.3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表1.1.3项。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表1.1.4项。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表1.1.5项。 1.2.1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表1.2.1项。 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项。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3项 1.4.1投标人在满足投标人须知表1.4.1项要求的条件下,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招标的所有条件、资质、能力和信誉,并指派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并能够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企业信息数据库和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无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未要求建立信息数据库的企业除外)。 投标人信用评价: (1)信用评价是指:经省信用办批准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信用报告进行评价,信用报告信息包括信用等级、有效期和信用报告概述等内容。 (2)信用评价涉及的内容和评价等级构成信用评价依据。 1.4.2 投标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其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的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之一情形: (1)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1)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12)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且整改期限未满的; (13)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14)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与信息数据库信息不相符的; (1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5 费用承担 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5项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表1.9.1项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9.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投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1 投标人须知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10.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须知表1.10.2项规定组织投标答疑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表1.10.2项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组织进行。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应以书面和网络发布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1.11.1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专业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1投标人须知表1.12.1项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表2.1.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2.1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传真或网上提问的方式通知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纸质招标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用电子招标的,由招标人在指定网站发布,并通过一定方式(包括短信、电子邮件、待办事宜通知等,下同)告知投标人,投标人可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澄清文件。采用纸质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通过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澄清文件不指名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文件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应相应的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下载到澄清文件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相应记录,以确认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如收到纸质书面澄清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2.3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需依照最后一次下载的澄清答疑文件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未按此方式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2.3.1 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对电子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内容上传到指定网站,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或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可通过CA认证锁登陆指定网站自行下载。修改纸质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无论修改电子或纸质招标文件,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都应相应的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下载到修改的招标文件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记录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收到书面修改内容的招标文件后,应在投标人须知表2.3.2项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修改的招标文件。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封面 2、投标函 3、法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表3.1.1项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表1.4.2项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电子标书的制作: (1)投标文件制作时,应按规定建立目录并分级,不同内容按标签提示制作导入,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文件目录和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制,保证目录清晰、内容完整。 (2)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数据文件应符合《辽宁省建设工程计算机辅助评标数据接口》的规定,形成专用的LNTBX格式文件。一份电子标书只能包含一个LNTBX格式文件,多个专业分别编制时,应汇总合并导出一个LNTBX格式文件。 (3)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因编制不规范而导致无法导入电子评标系统,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4)电子招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招投标文件在内容和格式上等同,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其内容影响中标结果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标书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CA印章。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若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项的有关要求。 3.3.1 在投标人须知表3.3.1项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函。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4.2项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未按时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2 采用保证金担保形式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3.4.2项的规定的金额以及投标人须知表3.4.1项规定的担保方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3.4.2项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办理完毕,并将保证金凭据或担保函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附在投标文件内。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担保函。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中标后,无任何正当理由自动放弃中标的; (4)发生上述情况的,以投标担保方式提供投标保证的,按投标保证金的相应额度承担经济处罚。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本企业数据库资料的最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在申请资格预审资料中,以证实其各项资料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并具备承担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文件规定为纸质的,在提供“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的同时,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所填报的各类信息必须与信息数据库的信息资料一致(下同),否则不予受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2项。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3项。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5.5项。 3.5.6 投标人须知表1.4.2项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按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 除投标人须知表3.6.1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必须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统一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电子版投标文件应包含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CA电子签章。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签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3项。 3.7.4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内容包括: 投标函、技术标(明标、暗标)、经济标、综合标。 2、技术标部分:按明标、暗标分别导入不同的页签,没有则可为空;按内容分目录导入。暗标文件不得出现透露投标人的任何信息。 3、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须含LNTBX格式清单文件。 4、综合标的各类证件须与企业信息数据库资料相一致。信息数据库以外的资料视为无效。 5、投标人应使用带电子签章功能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加盖电子印章。 6、生成投标文件时,须使用本单位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加密,生成用于网络投标的“网络投标文件”和用于光盘投标的“光盘投标文件”。 7、网络电子投标开标解密时,必须使用生成投标文件时的CA锁进行解密。 8、投标文件的制作工具适用于光盘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网络投标文件的制作。 3.7.5 电子光盘投标或网络电子投标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如采用网上投标模式,则网上提交的为正本,电子光盘为副本;如采用光盘投标模式,则光盘提交的为正本,纸质留存的为副本)。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投标文件安全: 如采用光盘电子投标模式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提交按本章第3.7.4项制作的“光盘投标文件”同时,也可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打印的投标文件一份作为副本备用。副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5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如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模式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网上提交按本章第3.7.4项制作的“网络投标文件”的同时,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光盘一份(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作为副本备用。副本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5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光盘和纸质投标文件时,电子光盘应由投标人自行制作,标书必须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所生成的“光盘投标文件”文件。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如有要求)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纸质标书应由“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直接打印生成。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并将项目名称、招标项目备案编号、单位名称、正副本等信息填写在光盘贴上。(“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具有使用单位唯一性,不得相互转让或借用)。 3.7.7 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时,纸质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3.7.7项规定。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表4.1.2项。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光盘电子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 否则,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项要求制作,并按投标人须知表4.1.1项要求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 4.1.2 未按要求使用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的投标文件并使用带有电子印章的CA锁(主锁、授权委托人锁)进行签章的,电子开标软件将无法接受,招标人不予受理。 4.1.3 投标文件的加密详见本章第3.7.4项。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及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4.2.2项。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按投标人须知表4.2.3项规定进行。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以及未按指定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2.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2.2.2项和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上传到指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视为逾期送达。 4.2.2 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的形式:见投标人须知表4.2.2项。 4.2.3 投标人在上传投标文件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电子签收凭证,投标人可自行下载打印。 4.2.4 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电子光盘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5 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纸质或光盘投标) 4.3.1 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项、第4 项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适用于网络电子投标文件)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如要修改,必须先撤回并修改后再重新上传。 4.3.2 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符合本章第3 项、第4 项规定要求,并标明“修改”字样。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招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应用网络电子开标的,招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表5.1.1项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自行解密,解密成功后进入电子开评标系统。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在规定时间内解密不成功的,应当拒绝其开标。 5.2 开标程序(适用于纸质或光盘开标)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表4.1.2项的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表5.2.1.项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按投标人须知表10.2项规定,应当众公布; (7)光盘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开标顺序进行现场拆封光盘并导入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开标。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及其他内容,并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等情况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 开标程序(适用于网络电子开标) 5.2.1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视频,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投标人名称并检查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有效性; (4)按照投标人须知表5.2.1项的规定,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按投标人须知表10.2项规定,应当众公布 (6)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 (7)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二次解密,当众开标。 (8)当众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等其他内容,并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是否进行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等的情况;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通过电子开标系统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5.3.1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招标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暂停开标,或改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已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的)。已在系统内开标、评标的,立即停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改用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远程评标时如遇上述情形,经招标监督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地抽取专家,按光盘或纸质投标文件进行继续评审。对纸质投标文件没有要求的,应等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再组织进行。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投标人提交的电子光盘,作为辅助电子评标的工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前到达现场,并递交光盘。招标人将光盘内容进行系统导入,继续开标。导入过程中,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1)经检查CA锁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2)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表4.2.2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投标文件的; (3)相关人员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4)投标文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提交的,投标人不满足法定家数的。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表6.1.1项。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有不良行为记录,且记录期未满的人员; (6)专家库以外和未通过身份证实名认证的人员; (7)从事专业与评标专业不相符的人员; (8)电子评标未经过培训,无法胜任评标工作的人员; (9)未按照投标人须知表6.1.1项规定的抽取方式所确定的人员; (10)已被清除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企业和人员的各类证书、业绩以及获奖证明等需要审核后入库的信息以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备案通过的为准。 6.3.2 采用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标办法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两个以上的评标办法供现场抽取使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或投标人代表当众抽取确定,当众公布,并记录在案。 6.3.3 招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可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参照附表九中的任何一种评标方法作为本次评标的方法。也可将附表九中的方法作为抽取的备选方法。无论确定哪一种方法,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3.4本次招标所采用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表6.3.4项与6.3.5项。评标时应注意的事项: 1.计算百分数时,保留百分数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2.计算最终得分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所有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投标单位的最终得分。如果有2个或2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排在前面; 4.评标中如遇未考虑到的问题,由评标委员会集体研究处理。 6.3.5 采用纸质与光盘或光盘与网络双轨制评标的招标项目,必须事先确定一种评标方式为主,另一种形式为辅,无论两种评标形式的评标结果如何,均应以确定为主的评标方式为唯一的评标结果,不得改变其结果。见投标人须知表6.3.5项。
7.1.1 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拟中标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屏幕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评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进行公示。 7.1.2 对于中标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对此进行解释说明,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所公示的中标候选人确实存在问题的,招标人应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排序,重新公示中标结果,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7.2.1 除投标人须知表7.2.1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家数见投标人须知表7.2.1项。并按照本章第7.1项的要求进行公示。 7.3.1 中标公示期满,招标人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在网上下载打印,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将未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2 中标通知书下载打印后,将自动转入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的信息数据库中,作为今后资质管理、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考核的信息资料。 7.3.3 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是指: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材料、设备、服务及其他与施工无关的招标项目。确定使用“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中事先明确,以便区别对待。详见附表五。 7.4 履约担保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表7.4.1项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履约担保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表7.4.1项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章第7.4.1 项要求如数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与担保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下同)。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的; (2)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4)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5)所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不同程度上均存在问题,不能满足要求的。 8.2.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选用其他方式或不再进行招标。 8.2.2 招标人因两次或多次招标失败,需向原审批或核准部门申请改变招标方式或不再招标。 8.2.3法律法规规定不再招标的情形。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未中标的,取消参评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干扰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事项的投诉,应当先按规定提出异议。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网上异议投诉系统操作方式: 1.登录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http://218.60.149.226/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 2.异议提出:选择【异议】模块对应的【提出异议】 3.投诉提出:选择【投诉】模块对应的【提出投诉】
10.1.1投标企业或中介机构存在的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 (1)投标企业在投标报名时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2)投标企业有低于企业成本价,明显有恶意过高或过低报价行为的; (3)投标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活动时,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 (4)投标企业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5)有其他违反建筑市场及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行为的。 (6)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文件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10.2.1 招标控制价及标底的设立、发布以及编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1项。 10.2.2 招标人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控制价金额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表10.2.2项要求,超出招标控制价规定要求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按废标处理。有效标价的确定方式及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2项。 10.2.3 按照投标人须知表10.2.1项的规定,招标人设置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当众公布。超出标底价浮动范围的为废标,有效标底的确定方式及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表10.2.3项。 10.2.4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标底的编制,必须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及标底价格,由于招标控制价过低的原因,导致有效投标人数量满足不了法定家数,致使招标多次失败,不作为不再招标的条件。 10.3 “暗标”评审 10.3.1 技术标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0.3.1项。 10.4.1 外省企业参加省内组织的招投标活动时,应按照外埠投标人信息库申报指南(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及辽建发[2016]1号文件要求,办理相关事宜,并建立投标人信息诚信库。 10.4.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验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实名认证及不良行为验证情况,刷卡未通过的投标人,视为不具备投标资格,招标人不予受理。 10.5.1 本部分包括:第三章“评标办法”(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正文部分、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通用合同条款)。详见《标准文本引用条款部分》 10.6.1 按照本章第5.1款的规定,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投标人代表应主动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10.7.1 中标公示有关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表10.7项。 10.8.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9.1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0.1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1.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2.1 交易中心服务费:按(辽发改价格【2024】12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中标单位向营口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大石桥市分中心缴纳。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10.12.2 招标代理服务费: 参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委计价格【2011】534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向中标人收取,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单独列项。 10.12.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投标人须在大石桥地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账户使用须接受银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共同监管,不得挪为它用。 (2)投标人须在工程合同中与招标人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工资支付协议样式及附加在合同中位置详见营口市住建委网站)。 (3)招标人向中标人拨付工程款时,将依据拨款数额按照25%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拨付到专用账户。 (4)中标人应按月向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提供工人名单、卡号及工资表,委托银行进行工资发放。 10.12.4“投标人须知表”中内容与“投标人须知说明”中内容不符时,以投标人须知表为准。 10.12.5将3.4.3修改为“中标通知书下发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12.6将10.6.1 修改为“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不需到场参加开标会。” 10.12.7投标人须承诺: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与签订合同中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保持一致。若在合同签订后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在没有得到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更换。投标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后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资历、业务水平不得低于前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将要求中标人调换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直至招标人满意为止。 10.12.8以下20项行为视为围标串标陪标行为: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相互借用资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 7、投标人投标IP地址一致,或在同一MAC地址、CPU序列号等特定区域发出; 8、投标文件装订形式、封面等相同或相似; 9、不同投标人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到达开标现场,或住店发票由同一人结单; 10、故意废标、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1、故意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12、一年内有3次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 13、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在几乎同一时间发出撤回; 14、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6、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7、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18、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电话号码相同或互相串用;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侧切痕迹相同; 20、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上述均属围串标行为,一经发现,均按废标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12.9本项目采用“不见面交易”,即投标人在网上参加开标活动,不需再到开标现场。故投标文件、CA锁等也不需现场递交,远程网络开标具体详见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 首页 “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开标操作说明”。 10.12.10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业务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及二次刷卡操作。 10.12.11投标人开标结束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开标记录表的电子签章操作,否则视为认同开标情况,后续不予受理对开标情况的投诉。 注意事项: 1、投标人须随时关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通知(补遗文件、补充通知、招标控制价等信息),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2、投标单位如有疑问,以邮件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jy2829979@163.com )并电话确认,预留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名称。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 标段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唱标记录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电子答卷传至 信箱。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资格审查委员会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招标人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人):
你方于 年 月 日(投标日期)在参加我方组织的 招标活动中,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标段)的投标文件,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你单位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派代表持本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发承包合同。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表7、3款规定和本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附表五:其他项目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招标内容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请你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派代表持本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发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和本中标通知书确定的履约保证金额度,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工程概况及中标内容
附表六: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方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七: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八: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 备注:投标人须知表3.6项规定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时,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备选投标方案是否可以偏离和允许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以及投标文件相关实质性要求和备选投标方案的组成内容、装订和递交要求等给予具体规定。 附表九:可参考的标价计算方法具体内容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直接引用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正文部分(第35页至37页)。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附件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进行实名认证并进行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商议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熟悉文件资料 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包括招标文件相关附件材料,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含图纸、技术标准等附件材料)、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等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工程量清单分析和整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和“模块化”(评审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未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进行暗标编制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清标工作由计算机辅助完成。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A2.4.3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密封递交到指定地点或系统,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2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记录评审结果。 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4.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B中集中列示,不集中列示废标条款不得作为废标理由和依据。 A3.4.2本章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附件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为准。 A3.4.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6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按照本办法前附表第2.2.2条确定入围投标人。 A4.1详细评审的程序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4.1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2) 判断技术标内容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3) 入围评审(如有); (4)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5) 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6) 经济标评审和评分; (7) 汇总评分结果。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2.2.1条款和第3.2.1条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C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报价竞争。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A4.3 判断技术标内容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暗标编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暗标)内容进行评审,是否存在logo、标识等显示单位信息的内容,是否违反招标文件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显示单位信息的内容,其投标无效,应当否决其投标。 A4.4 入围评审(如有) 根据本章第2.2.2条款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入围评审,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本章第2.2.2条款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A4.5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的得分记录为A。 A4.6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评分标准,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进行评审和评分,并记录对项目管理机构的评分结果,项目管理机构的得分记录为B。 A4.7经济标评审和评分(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7.1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7.2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因素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 A4.7.3按照本章第2.3.2条款的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记录对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1。 A4.8经济标评审和评分(按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分) A4.8.1投标报价按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投标报价分别进行评审和评分: (1)按招标文件全部清单项或规定的清单项(规定清单项数量应为随机抽取数量的3倍以上),开标现场随机抽取25-100个清单项进行综合单价评审(不足25项全部参与评审); (2)被抽中的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各单项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3)招标人也可设置合理下浮比例,作为评标基准价; (4)采用入围方式的,入围单位在后续各阶段评审中存在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的,应当按照本条计算规则重新计算评标基准价; (5)综合单价在评标基准价正偏离6%(含6)和负偏离12%(含12)区间内为合理偏差范围,该单项不扣分;超出合理偏差范围,每负偏离1%的所扣分值不少于5/X分(X为抽中工程量清单项数量),每正偏离l%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1.5倍;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6)单项分值为经济标权重乘以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权重乘以100除以随机抽取清单项数量X。 备注: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由各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 A4.8.2 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A4.8.3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方法,分别计算各个分项投标报价与对应的分项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之间的偏差率。 A4.8.4按照本章第2.3.3条款的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分项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分项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汇总各个分项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对各个投标报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C2。 A4.9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A4.10 汇总评分结果 A4.10.1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10.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3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暗标评审的评审程序规定(适用于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 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款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且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有暗标要求,评标委员会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A6.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2.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3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3.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3.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生产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4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附件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 B0. 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增加相应的否决条款,但应集中载明。 B1. 废标条件 B1.1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 5.声明(如有); 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B1.2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 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 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 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 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 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B1.3 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 (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 (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 (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 (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备注:如果工程所在地管理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对判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说明废标情况的,应增加“废标情况说明表”格式,废标情况说明应当对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以及投标文件存在的具体问题。 附件C: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合理最低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附件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对其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20%),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得出合理最低价。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备注: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由各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注:合理最低价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附件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方法 直接引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第一卷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E)正文部分(第53页至54页)。补充条款见招标文件。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附件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具体内容可查看《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用部分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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