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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纳潮库及渔业园资产5年期使用权公开转让

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纳潮库及渔业园

资产5年期使用权公开转让

受委托,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纳潮库及渔业园资产5年期使用权进行公开转让,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1.让方: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批准单位(部门):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3.项目编号:YKSGCJ20200024.项目内容: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纳潮库及渔业园资产。纳潮库及渔业园资产位于渤海湾畔,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辖区内,营口城区的最南端。滨海路(G228丹东线)从园区东侧经过,园区距沈海高速(G15)营口南收费站3公里,距营口东站30公里,距营口兰旗机场13公里。纳潮库占地面积约558万平方米,为营口城区海盐生产供水的主要设施,包括圈坝约11公里,及配套水闸、供电、自来水供水、监控系统、房屋等。渔业园资产占地面积约72万平方米,为水产孵化、养殖园区,包括养殖孵化大棚、办公大楼、冷库、孵化场净水圈及配套设施等。全部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5.实物现状:纳潮库原为营口城区海盐生产供水的辅助设施,包括圈坝约11公里,及配套水闸、供电、自来水供水、监控系统、房屋等。全部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渔业园资产为水产孵化、养殖园区,包括养殖孵化大棚、办公大楼、冷库、孵化场净水圈及配套设施等。全部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

转让标的:营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纳潮库及渔业园资产使用权。纳潮库占地面积约558万平方米,为营口城区海盐生产供水的主要设施,包括圈坝约11公里,及配套水闸、供电、自来水供水、监控系统、房屋等。渔业园资产占地面积约72万平方米,为水产孵化、养殖园区,包括养殖孵化大棚、办公大楼、冷库、孵化场净水圈及配套设施等。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5年。

挂牌价格:每年租金为1479万元,5年总计7395万元。

挂牌公告期:2020313日始至2020413日止。首次信息公示期满,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不变更信息公示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信息公示期,公示累计35个工作日仍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本次租赁取消。

报名截止时间202041315时整。

展示时间:挂牌公告期内。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2958万元,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交易保证金需由转让方对意向承租方的产权受让意向资格进行确认后,按产权受让意向受理通知书要求缴纳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交易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报名材料: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受让条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1.承租方应当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2.本次租赁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成交价款:确认成交后的承租方所缴纳交易保证金抵顶相应金额租金的等额部分,承租方需在确认成交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租赁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3年租金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承租方名称一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首期3年承租价款,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3年租期届满前6个月承租人支付剩余2年租金。

其它需披露事项1. 本次转让标的,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2. 承租方在交齐了全部承租价款后,应将一年期租金等额的保证金按照出租方的要求存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保证金不计息)。

3. 租赁用途:(1)纳潮库,原主要用于盐业生产供水,承租方经营期间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工作。(2)渔业园资产,该项资产可用于水产养殖、育苗、科研、加工及办公使用,承租方经营期间不得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如环境污染、噪音扰民等)、不得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工作。

4. 租期结束,经出租方、承租方共同检查、检验,承租方除正常使用磨损、折旧外未对出租资产造成损害、破坏,保持原样,全额返还保证金。

承租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供暖、物业、海域使用费及相关税费等,由承租方承担。

5. 承租条件:1)承租方须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标的,如原盐业公司供水单位营口海润扬水有限公司供水不足时,不得延滞、阻碍、拒绝供水。承租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地形地貌、性质,不得擅自改变不动产及动产的外观、内部结构,不得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的位置及用途。如有违反,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已经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立即终止合约。(2)承租方不得损坏、破坏租赁标的,如需对租赁标的调整、改造、提前报废或增加设备设施、新建或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供论证材料,经出租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有违反,已经支付的租金不予退还,并且如果承租方的改建行为给租赁标的、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租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或立即终止合约。3承租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环保、安全标准,不得损害出租方及第三人的权益,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如有违反,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赔偿出租方或第三人遭受的损失并修复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已经支付的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立即终止合约。4上述租赁资产投入使用时,如有用工需求,承租方承诺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原提供劳务及服务的人员中选聘。5风险揭示租赁项目信息公示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承租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承租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租赁项目信息公示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租赁项目信息公示之内容及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租赁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承租方若发生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租赁合同、拒付租金、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承租或退还出租标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出租方和交易机构有权按本租赁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出租标的重新公示。

交易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以挂牌价协议方式进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417-2972511  

交易地址: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区(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原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汇达广场)

2020313

来源:      时间:2020-03-13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