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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关于营口市直媒体单位五年期发行和广告业务经营权公开转让

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关于营口市直媒体单位五年期发行和广告业务经营权公开转让

受委托,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营口市直媒体单位五年期发行和广告业务经营权进行公开转让,具体内容如下:

项目基本情况1.转让方:营口新闻传媒中心;2.批准单位(部门):营口市财政局;3.项目编号:YKSGCJ20200014.项目内容:营口新闻传媒中心关于营口市直媒体单位五年期发行和广告业务经营权,包括营口广播电视台《新闻之声》、《交通之声》、《音乐之声》、《新闻频道》、《公共频道》、《影视频道》的全年规定时段广告节目;营口日报社的全年广告折合700个整版业务和报纸发行18000份业务。

转让标的:营口市直媒体单位五年期发行和广告业务经营权,包括营口广播电视台《新闻之声》、《交通之声》、《音乐之声》、《新闻频道》、《公共频道》、《影视频道》的全年规定时段广告节目;营口日报社的全年广告折合700个整版业务和报纸发行18000份业务。

转让期限:自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权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期满收回。

挂牌价格:每年1505万元,5年总计7525万元。

挂牌公告期:2020115日始至2020214日止。

报名截止时间201921415时整。

保证金:保证金为500万元,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保证金需由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的产权受让意向资格进行确认后,按产权受让意向受理通知书要求缴纳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保证金在成交之日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报名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受让条件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1.受让方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广告策划、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法人;2.受让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人员;3.受让方具有有效的社会统一代码证书。

成交价款: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经审核确认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后,受让方须在缴纳保证金之日(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否则,视为主动放弃,保证金不予退回。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首期全年转让价款1505万元至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交款人名称须与受让方名称一致,未按规定时限缴纳首期全年转让价款,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余下四年转让价款,每年到期的前30日内全额缴齐下一年的转让金,受让方逾期缴纳转让金视同违约,每日按当年应交转让金总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的经营权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受让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它需披露事项1. 本次转让标的,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标的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为由拒绝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2. 成交后,受让方须与市国资委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组建新的合资公司,接收新闻传媒单位剥离的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协议,保证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保险费等

3. 成交后,受让方必须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营口市审批技术审查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清当年全部转让金(不含税费,不得以实物抵款)。以后,在每年转让金期满的最后一个月内,全额缴清下一年度转让金

4. 受让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签订广告合同,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建立完整的广告档案,所有播出的广告目录和合同均要建档管理

5. 受让方如遇国家和省市等重要播出节目,按照广告服从节目的原则处理,广告时段应随着节目的变化而作适当调整,不做经济补偿

6. 受让方在经营权转让期限内,不得与客户签订跨期限的业务合同,否则引起的一切纠纷由买受方自行承担;

交易方式: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挂牌终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以挂牌价协议方式进行;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拍卖方式进行,拍卖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0417-2972511  

交易地址:营口市民服务中心三楼西区(营口市西市区民生路28号,原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汇达广场)

2020115

来源:      时间:2020-01-15打印本页